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ST惠伦:关于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对外签署借款合同及涉诉进展公告

导读: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对外签署借款合同及涉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是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签署《借款合同》事项,目前 因《借款合同》相关事项,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其进展情况如下:

1、案件所处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无。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清、邢越、潘毅华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4 号)(以下简称“《决定》”),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 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根据广东证监局相关监管要求,现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签署《借款合同》 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签订主体基本情况

甲方(出借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借款人):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借款人):赵积清

(二)《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因企业运营需要,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 万元(以下简称“借款”)。甲方分别于合同签署生效后3 日内、在乙方、丙方办 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股份质押及上市公司完成董事长变更(董事长由赵积清变更 为赵剑华)后3 日内、在上市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就上市公司2024 年度现场检 查事宜出具的现场检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及完成约定的董事会改组后3 日内向乙 方、丙方提供3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

2、乙方、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就上市公司2024 年度现 场检查事宜出具的现场检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乙方、丙方促进上市公 司召开股东会,行使股东提案权协助完成董事会改组,将上市公司的七名董事中 的四名更换成甲方推荐的人员。如证券监管机构届时就前述董事变更存在异议, 则各方届时就前述事项另行协商。

3、乙方、丙方承诺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满足协议转让条件及证券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甲方, 具体交易数量以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除证券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及不 可抗力外,如乙方、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向甲方转让股份的, 乙方、丙方应立即按照LPR 的4 倍作为借款年利率,向甲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4、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丙方提供借款,则每逾期一日,甲 方应按照其应向乙方、丙方提供的借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提 供借款之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期限相应顺延。若乙方、丙方未如约履行还 款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未还借款的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 为止。

二、《借款合同》进展情况

《借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丙方已完成约定的股份质押及上市公司董事长 变更,甲方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前2 笔借款合计人民币50,000,000 元。 目前,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存在分歧。

2026 年6 月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董事赵剑华先 生对该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反对票,其理由之一为“作为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资本有限公司的代表,认为新 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赵积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名仟易

伟达推荐的人员作为董事候选人”。

近日,公司收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河子法院”)送达的传票、 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仟 易伟达”)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提起诉讼,本 案案号为(2026)兵9001 民初5134 号。

(一)当事人

1、原告:仟易伟达

2、被告:新疆惠伦、赵积清、公司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

根据仟易伟达与新疆惠伦、赵积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在公司收到证 券监管机构就公司2024 年度现场检查事宜出具的现场检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后1 个月内,新疆惠伦、赵积清促进公司召开股东会,行使股东提案权协助完成董事 会改组,将公司的七名董事中的四名更换成仟易伟达推荐的人员。同时,公司于 2026 年1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两名独立董事于2026 年5 月从公司离职,公司出现独立董事席位空缺。据 此,仟易伟达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由在石河子法院对新疆惠伦、赵积清及公司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疆惠伦、赵积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请求召开或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会,并提交临时股东会议案,议案内容为补选由仟易伟达推荐的2 名独立董 事,且在该次临时股东会上就上述董事会改组议案行使赞成票,配合完成将两名 独立董事更换为原告推荐人员的表决程序;

2、判令公司配合完成上述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及董事变更的工商登记 程序;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本案的开庭传票,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五、公司的应对措施

以上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为案件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 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公司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获悉,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将采 取有效行动处理《借款合同》相关事项,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同时,公 司也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