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证券代码:
001229证券简称:魅视科技公告编号:
2026-025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完成的公告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叶伟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叶伟飞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6年7月6日 | 35.29 | 1,434,321 | 1% |
| 大宗交易 | 2026年7月6日 | 31.76 | 2,868,600 | 2% | |
| 合计 | 4,302,921 | 3% | |||
叶伟飞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叶伟飞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均价为35.29元/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均价为31.76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 叶伟飞 | 合计持有股份 | 27,319,090 | 19.05% | 23,016,169 | 16.0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829,773 | 4.76% | 2,526,852 | 1.76%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0,489,317 | 14.29% | 20,489,317 | 14.29% |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叶伟飞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叶伟飞先生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3、叶伟飞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叶伟飞先生作出的承诺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叶伟飞 | 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 1、关于股份锁定(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2、关于持股意向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1)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2)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 叶伟飞 |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 一、在下列条件之一发生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1、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2、魅视科技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是指魅视科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魅视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二、在上述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1、本人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应以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为前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提;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本人在公司任职且在公司领取薪酬;(2)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30%;(3)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50%;(4)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发行人股票。三、本人将按以下程序实施股份增持计划:1、发行人将在上述启动条件满足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人发出增持股份稳定股价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就是否有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2、本人在增持公告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由发行人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变动报告。3、如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增持方案过程中,发行人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已公告的增持计划。四、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拟进行股份回购的,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将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议案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五、在触发本人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发生后,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在任职期间如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 不得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本人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3、如因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人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本人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 ||
| 叶伟飞 |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 | 1、如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本人所作相关承诺,本人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未履行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快履行相关承诺;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如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有权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4、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或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伟飞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且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背减持计划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叶伟飞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暨持股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