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3,504.83 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本次诉讼主张及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违约赔偿金,在被 告(被执行人)未执行法院判决前不计入公司财务报表。本次诉讼及执行不会对 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 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 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霖漉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漉投资”)未能实现业绩 承诺,且霖漉投资违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中关于限售期内禁止质押限 售股权的约定,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判决公司胜诉,判决生效后,公司向 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申请执行人:福石控股
4.被执行人:霖漉投资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诉讼及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 年9 月1 日、2024 年12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4-088)。
(三)执行情况
执行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 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 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 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限制。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张及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违约赔偿金,在被告(被执行人)未执行 法院判决前不计入公司财务报表。本次诉讼及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 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5 执8781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