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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龙蟠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 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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