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7 月24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 年5 月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 年5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2026-027)。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6 年7 月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卢先锋,男,1970 年7 月出生,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白瑞琛,男,1976 年11 月出生。
熊军,男,1988 年12 月出生,先锋新材董事长、董事。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 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8 年11 月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 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的股权转 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 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2024 年3 月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 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 锋新材合计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2008 年1 月至2020 年6 月担 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6 月至2018 年12 月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 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 于2018 年12 月至2022 年5 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 年12 月至2022 年10 月担任董事,2020 年6 月至2022 年5 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 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2015 年8 月至2022 年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 秘书,2020 年6 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5 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 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 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白瑞琛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个人经济及生活困难,申请减 免处罚金额等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 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300 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卢先锋,男,1970 年7 月出生,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锋新材)总经理、董事。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卢先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9 月10 日,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 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 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2 笔获取借款共计2.5 亿元。先锋新材为上述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3.04%。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开心投资自 2019 年4 月开始偿还借款,至2022 年9 月6 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 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卢先锋处以2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审慎判断所涉及的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情形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状况平稳有序。公司 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