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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导读: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审判监督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7 月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7 月1 日

受理机关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河南新 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系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王雷、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民事监督被申请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河 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永公司”)因与永城市崇法寺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4 民终3564 号民事判决,于2026 年5 月向河南 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监督请求

1.请求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2025)豫14 民终3564 号民事判决进行审 查,并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或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抗诉;

3.抗诉后请求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全额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 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申请理由

1.不可抗力扣减549.3 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不可抗力免责以“合同不能履行”为前提,但申请人服务从未中断,有被 申请人每月签字盖章的评分表为证,不具备免责基础;

服务费属于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减免 事由。

2.行政区划变更扣减661.4 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

区划变更后被申请人从未通知缩减服务范围,反而继续在评分表上签字确

认100%支付标准,其事后反言扣减,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既认定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又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申请人,逻辑矛盾; 被申请人仅证明行政面积减少,未证明实际服务范围缩减,举证不能的后果应 由其承担。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驳回裁定未能纠错,故依法 申请检察监督。

(四)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26 年7 月1 日决定受理新安洁公司、河南 新永公司的民事监督申请,并出具商检民监【2026】154 号《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河南新永公司各项工作运行正常。公司将根据 案件审判监督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检民监【2026】154 号《通知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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