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无线传媒: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参与投资华夏智灵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参与投资华夏智灵 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1. 基本情况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万元参与投资华夏智灵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华夏智灵基金”、“合伙企业”或“基金”)。近日,公司与华夏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股权”)签订了《华夏智灵创业投资基 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加入协议》及其附件,成为华夏智灵 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华夏智灵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华夏股权为华夏智灵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华 夏智灵基金目标出资认缴总规模为人民币20,100万元。华夏智灵基金除现金管理 投资外,将投资于专项私募基金北京国科生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审议情况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已经2026年7月6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D1MGY873
3. 成立日期:2023年10月09日
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1号楼1至7层101内2层216室
6.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7. 控股股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实际控制人:无
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 主要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科技、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 能、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多学科交叉创新等行业中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及前沿技术 的优质企业。
11. 登记备案情况: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编码为GC1600033066。
12.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华夏股权无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 华夏股权的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华夏股权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 公司股份。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华夏智灵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KEAQLM5W
3. 成立日期:2026年6月05日
4. 基金规模:20,100万元人民币
5.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6.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7. 存续期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 算。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期为自基金成立日后的七年,投资运作期分为投资期和
投后及退出期两个期间,其中: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作为投资期(经合伙人会议 同意可延长投资期),剩余期间作为投后及退出期。
8.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9.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2幢6层61806室
1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 公司对华夏智灵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次投资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 首次交割、后续交割及缴付出资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接纳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执 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认缴期内独立决定结束认缴期,宣布合伙企业进行首次缴付 出资并向全体现有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缴付出资通知,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到账 (即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的日期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2)在基金成立日起的6个月内为后续募集期(“后续募集期”),执行事 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合理缩短或延长上述后续募集期。在后续募集期中,在符合 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 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合伙企业可以扩大募集规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权向现有全体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并完成后续交 割,以(a)吸纳更多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或(b)接受届时现有 的普通/有限合伙人增加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该等新有限合伙人或增加 认缴出资额的现有合伙人以其追加认缴出资额为限称为“后续募集合伙人”,该 等新有限合伙人认缴或现有合伙人追加认缴的出资额称为“后续募集认缴出资 额”)。后续募集合伙人实缴出资全部到账(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的日期为 合伙企业的后续交割日(“后续交割日”)。每个后续募集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不 应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现有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的除外)。
(3)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 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 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出资到账截止日”)等信息。除非执行事务合伙 人另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两(2)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 付出资通知。经任一有限合伙人另行同意,在不减损该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义务 的情况下,该有限合伙人可放弃对缴付出资通知的形式要求及时间要求;普通合 伙人自身放弃对缴付出资通知的形式要求。
(4)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 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规定于出资到账截止日当日或之前将 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账户。执 行事务合伙人将一次性向有限合伙人要求实缴出资,在基金成立前首期实缴出资 时由全体先前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性实缴出资,在基金成立后的后续募集实缴出 资时由全体后续募集合伙人进行一次性实缴出资。
在任何情形下,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要求实缴出资金额应以其届时认缴出 资余额为限,各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金额将不超过其认缴出资总额。在本 基金完成了投资安排之后,就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 选择不再要求后续实缴且有限合伙人就该等未实缴部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妥善履行职责。
(3)普通合伙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及时、足额缴付出资。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不会采取任何 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3. 执行事务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有权为合伙企业作出初始对外投资决策(无需提交合伙企业投资 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构成及表决机制由合伙人另行协商),则对于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 资退出相关决策须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为免疑义,如执行
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不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则对于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 投资退出相关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而无需经过合伙人会议或任何有 限合伙人审议批准。
(2)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 需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涉及有限合伙人实质权利(如收益分配权、合 伙人表决权等)的合伙协议条款修改,应取得受到条款修改之影响的有限合伙人 同意;对于本协议约定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应由合伙人在合伙人会 议上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按合伙人会议审议机制决策,有限合伙人应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3)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 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在执行事务合 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情形下,已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相关决 策应提交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 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4)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顾问或雇 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5)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 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 监督。
4. 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 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 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要求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不得代表 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但有限合伙人依 照本协议有权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查阅财务报表、重大合同等)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
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 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应确保其具备成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存在 任何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其成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情形,亦 不存在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任何被投资企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 监管要求,或导致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投资及运营受到限制或产生重大税务、 监管、或其他负担,并且无法合理避免该等负担的情形。如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 本协议后被任何主管部门认定其不具备或丧失成为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资 格,导致其无法在工商局登记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任何已在工商局登记 的有限合伙人之后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具备或丧失有限合伙人资格,则该有 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5. 管理费
(1)管理费的计算及支付
①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将由合伙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该等费用按实际发生 金额作为合伙企业的成本列支。
②合伙企业按以下规定计算基准管理费:
在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内,基金管理人收取合伙企业的基准管理费,基准管 理费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在本条项下,实缴出资总额不扣除在根据本协 议约定进行的收益分配中合伙人已收回的实缴出资)的2%/年,按日计提,自基 金成立日起算至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届满之日为止;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日基准
[管理费金额=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 × 2 % / 365 。]
③合伙企业按以下规定分期支付基准管理费: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合伙企业应按公历日历的单个自然季度(即第一季度为 1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依此类推,一年共四个自然季 度)作为一个收费期计提基准管理费。第一个收费期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当季度 末,最后一个收费期为当季度第一日起至基金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届满之日,第 一个收费期和最后一个收费期如实际不满3个月,则按照实际天数计提管理费;
每一个收费期内的基准管理费将在该收费期届满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 依此类推,直至本基金投资运作期的前三年届满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 一个收费期的基准管理费。
为免疑义,即便合伙企业进入投后及退出期,或虽未进入投后及退出期,但 已投资项目提前全部或部分退出的,仍需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三年的基准管理费。 若合伙企业可用现金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延期至有足够可用现金时支付; 已投资项目提前全部退出的,剩余管理费应在进行收益分配前一次性结清。
6. 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现 金管理投资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孳息、逾期出资滞纳金(如有)及其他应归 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该等全部收入在弥补合伙企业亏损(若有)、并支付及/ 或合理预留有关费用(包括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和支出、偿还债务和 其他义务)、且扣除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本协议约定的 退伙退还金额(如有)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应作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不进行分级。合伙企业应按如下约定顺序和方法分 配可分配收入。
(1)首先,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其全部收回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
(2)其次,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所取得 的历次分配款根据取得的时间和金额按照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得到的年化收益 率达到12%(收益率按单利计算)(“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3)此后,如有剩余(“剩余可分配收入”)按如下方式分配/支付:
①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可分配收入的80%;
②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20%向管理人进行分配,其中管理人实缴出资比例对 应部分,为管理人获得的投资收益(即剩余可分配收入×20%×管理人实缴出资比 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部分,为管理人获得的业绩报酬(即剩余可 分配收入×20%×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7. 退出机制
(1)投资期届满后,除(1)在投资期届满前已获得管理人批准且在投资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正式签署投资协议项下的项目股权投资;及(2)在投资期届满前已完 成投资的标的企业统一组织的重组事项以外,合伙企业不得进行新增项目的股权 投资(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延长投资期)。在投资运作期届满之前,经执行事 务合伙人独立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期可进行多次延期,每次可延长一(1) 年(“延长期”)。如投资退出日早于前述约定的投资运作期届满之日,则投资运 作期应于投资退出日提前终止。
(2)在投资退出日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 进行合伙企业清算,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合 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上文约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 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及清算备案/登记手续。
五、本次投资目的和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与专业机构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稳健 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公司借鉴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和风控 体系,拓展投资渠道,把握相关领域投资机会,获取风险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收益率,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本次投资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 本次投资华夏智灵基金为财务投资,认购基金份额较小,且具有投资周 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短期内对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2.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亦将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行业周期、标 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 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七、其他说明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华夏智灵基金份额认购,不在华夏智灵基金中任职。
2.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 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4. 公司已披露与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承诺不存在其他 未披露的协议。
5.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也 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6. 公司将积极跟进投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华夏智灵创业投资基金(北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加入协议》 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