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易联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于2024 年5 月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4004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 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6 年6 月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5 月8 日、2026 年6 月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7)、《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2026 年7 月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6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曦,男,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易联众董事长
张华芳,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
黄文灿,男,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
陈东红,男,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
依据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联众、 张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易联众、张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 年10 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 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置业)向张某云的5.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1.61%,构 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 年5 月和6 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 认为前述债务余额5.42 亿元、5.55 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 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62.02%和63.52%。2024 年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易联众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 分别为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5.15%、67.46%、58.94%、63.85%、142.66%、 179.65%。
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 2023 年11 月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易 联众应当在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 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2 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诺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诺某投资)借款6,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诺某投资直接转入京 某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06%,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4 月,张曦归还借款3,000 万元。2023 年5 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易联众2018-2022 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9%、5.01%、5.51%、7.06%、14.94%。
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11 月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易联众应当在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3 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 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某娥借款5,000 万元,相 关借款全部由高某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2019 年 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 年8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共同借款在易联众2021-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 余额分别为0.52 亿元、0.54 亿元、0.55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 别为6.70%、13.65%、16.52%。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2023 年11 月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
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易联众应当在2021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 借款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2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 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71,255.54 万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 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2023 年3 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诺某投资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 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58.27 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 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2.10%;上述诉讼、 仲裁所涉金额合计占易联众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9.28%。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2023 年11 月28 日才予以披露。
同时,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合计占易联众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 产的比例为230.52%。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在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 诉讼、仲裁事项,但未予以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联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 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张曦,时任易联众董事长,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张华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系公司未及时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黄文灿,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系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 借款、共同借款事项和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 事项以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东红,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系公司2022 年 年度报告未披露借款事项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诉讼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导致易联众未按规定披 露上述事项,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和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根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2.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5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1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450 万元罚款;
3.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罚款;
4.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25 万元罚款。
二、针对2018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 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2.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200 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 万元罚款;
3.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4.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75 万元罚款;
5.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1,7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4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五、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张曦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曦采取终身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张曦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他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致,不会导致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定的相关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已因该等违规事项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9.4 条、第9.5 条相关规定于2024 年1 月2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此之 外,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及民事判决书,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发展方向明确,各项业务正在稳 步推进中,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