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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导读: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2 号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 年8 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鳌昊 昆企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备 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 让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 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8.7.4 条的规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1.4 条、第4.3.2 条、 第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能 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1.4 条、第4.2.2 条、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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