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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导读:广州港: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3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5 2026/7/16 2026/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6 月1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544,531,3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8,969,534.5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5 2026/7/16 2026/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除质押用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的120,000 万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派发外,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其他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3 元人民币;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97 元人民 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9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0.033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052510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9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