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森鹰窗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8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年8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 协议》及附属备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让 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 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 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鹰窗业、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事宜的说明
针对前述协议有关争议事项,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以边书平先生为被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公司并非前述协议的签订主体,亦非仲裁事项当事人。上 述仲裁事项不会导致股份转让或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边书平先生的仲 裁事项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边书平先生已委托律师事务所代为应诉,同时 已提起对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反仲裁请求申请。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仲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6)。
2、公司整改措施及后续安排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人 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总结与深刻反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引以为戒, 认真汲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 邢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号)。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