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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泰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导读:惠泰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深圳惠泰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惠泰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聘任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公司及个人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管理责任、权限相契合;

(三) 与公司长远发展相契合原则,薪酬水平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 协调;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 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定当年预算总 额。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 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 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 制度规定的原则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 调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 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

(二)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公司 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审定。

(三)

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 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 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 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决 定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核心人才薪酬水平;

(二) 所在地区薪酬市场水平;

(三) 公司盈利状况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四)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进展;

(五) 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六) 其他合理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 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 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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