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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股份: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导读:国统股份: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5证券简称:国统股份编号:2026-03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共同被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024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认计提预计负债186,727,865.55元,2025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认补计提预计负债11,990,502.22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就本案已累计确认计提预计负债198,718,367.77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统股份”)于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206号】,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阳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临高县项目管理中心

(二)本案基本情况本案缘于公司与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参与海南省临高供水工程PPP项目,并在当地注册成立SPV性质项目公司即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2020年4月23日,国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同时原告为保证该《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得以实现,又与国源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国源公司以其在《PPP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另外,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2020年5月15日原告还与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晟”)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广东金晟以其在原告处存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存款本金10,350万元及孳息提供质押担保;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2022年2月22日原告还与凤阳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岭矿

业”)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牛岭矿业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将国源公司、广东金晟、牛岭矿业等作为被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司一并发起诉讼,要求《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于2024年6月20日到期,并提出诉讼标的金额为贷款本息,暂计为610,737,051.95元;要求对国源公司在《PPP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广东金晟出质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要求牛岭矿业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对国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及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关于涉诉案件进展及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5)。

该案件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该案一审于2024年10月12日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国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0元;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35,241,614.04元(迟延违约金以剩余未发放贷款298,7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即5年期以上LPR基础上加39.5个基点,自2022年3月17日起分段暂计算至2024年10月8日,共计936天,为35,241,614.04元);反诉

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同时原告在庭审中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

确认原告对被告国源公司在《PPP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或结算款、赔偿款在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琼97民初33号】记载的判决结果如下:1.确认被告国源公司在编号46002801-2020年(临高)字001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于2024年6月20日到期;2.被告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编号46002801-2020年(临高)字001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6,737,234.66元、截至2024年6月20日逾欠利息13,725,330.55元、罚息38,407.04元及复息23,607,970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596,737,234.66元为基数,按(5年期LPR+O.395%)×150%的年利率计算]和复利[以13,725,330.55元为基数,按(5年期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3.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金晟出质的《单位定期存款单》项下存款本金96,464,398.06元及其存款利息在上述所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牛岭矿业对上述所涉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对被告国源公司就上述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国统股份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国统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国源公司追偿;6.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7.驳回反诉原告国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国统股份需承担该案件部分受理费、保全费费用。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2025年4月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公司对被上诉人国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的上诉请求为:1.维持(2024)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项;2.撤销(2024)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依法改判国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偿付编号46002801-2020年(临高)字001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以应还未还贷款本金、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按[5年期LPR+0.395%〕X150%的罚息利率,自2024年6月21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依法改判确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对国源公司在《临高县供水工程PPP项目PPP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或补偿金在本案所涉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该案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二审于2025年8月13日开庭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琼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发行临高支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国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结果:1.维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

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七项;2.撤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3.变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7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偿还编号46002801-2020年(临高)字001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96,737,234.66元及截至2024年6月20日逾欠利息13,725,330.55元、罚息38,407.04元、复利23,607,970元及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596,737,234.66元为基数,按(5年期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复利[以13,725,330.55元为基数,按(5年期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违约金[以596,737,234.6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5年期LPR+0.395%)×150%的年利率计算],依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4.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高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以1,031,828.42元为限),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公司单独负担1,031,828.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完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受理法院/仲裁委涉及金额(万元)进展阶段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成都惠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安徽松柏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秀川、李晓莉、张芬春、许洪虎、汪元旦、张春梅、海南国源水务有限公司、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1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3,877.05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方上诉,二审于2026年4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6年5月28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23.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3,800.52判决已生效,后双方提起再审申请,经再审双方达成再审和解,法院出具再审调解书。双方正在协商执行和解。
子公司安徽中材立源投资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10桐城市人民法院1,670一审对方提起反诉,子公司败诉;二审撤销一审民事裁决,发回重审;目前重审一审子公司胜诉,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6月25日,广东金晟提起再审申请,正在等待再审开庭审理。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金海风电塔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5年11月陆良县人民法院1,253.092026年5月11日一审第一次开庭,经过庭审调查,法院要求补充证据,2026.6.1第二次开庭,因双方争议很大,公司申请鉴定,待鉴定完成后再次开庭。
其他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审理中案件12个(被告)1,615.13等待一审开庭审理或一审判决结果或二审判决结果
其他单笔在1000万元以下案件1个(原告)474.57法院以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司申请再审,已受理,等待开庭。
其他执行中的案件7个(被告)2,350.73均按调解协议或判决书执行中
其他执行中的案件2个(原告)1,309.43均按调解协议或判决书执行中
其他已结案或执行完毕的案件37个(原告或被告)6,344.64已结案或执行完毕(之前已披露审理及执行中的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已开展庭后答疑相关工作,针对本次诉讼判决事宜,公司将依法申请再审程序,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二审判决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审计报告中已按照该案件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024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认计提预计负债186,727,865.55元,2025年度公司就本案已确认补计提预计负债11,990,502.22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就本案已累计确认计提预计负债198,718,367.77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琼民终206号】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1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