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华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7 月10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7 月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1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10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7 月10 日下午15:00。
层;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26 年6 月25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5 人,代表股份318,108,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1,982,472 股
1的44.679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7,786,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2.49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0,322,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42.181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0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98,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0.589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及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36,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30%;反对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0%;弃权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同意3,12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616%;反对1,02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4759%;弃权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4%。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6 年7 月6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11,3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828,828 股,则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1,982,472 股。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选举陈船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65,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606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0,57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814%。
(2)选举邬海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6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606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8,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429%。
(3)选举黄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218,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623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4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91%。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选举张会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166,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60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49%。
(2)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64,204,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1.619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8,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95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7,002,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25%;反对1,0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50%;弃权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84%;反对1,03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60%;弃权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