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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信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导读:全信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舆情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 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舆情管理要求;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舆情事件;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舆情事件处理情况;

(五)组织公司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舆情应对能力;

(六)负责与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工作;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 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 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 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九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 整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管 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 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分为重大舆情和一 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重大舆情应 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对于重大舆情,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

(四)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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