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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导读:聚合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股票简称:聚合顺股票代码:605166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2026年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聚合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际尼龙6产业持续向中国转移

尼龙6(PA6)由己内酰胺聚合而成,是电子电器、军工、铁路、汽车、纺织、农业配件等领域的重要应用材料。PA6具备高纺、耐磨、高强、质轻、电绝缘等优异性能,可通过调节粘度、吸水性、染色性等特性,匹配下游不同领域的具体需求。随着以塑代木、以塑代钢、以塑代瓷的趋势推进,PA6的应用领域还在不断拓展。

由于中国拥有较快的经济增速、广阔的下游市场和煤化工/石油化工产业链一体化较低的生产成本,全球尼龙6产业持续向国内转移,产能规模持续提升。目前,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尼龙6切片生产国和消费国。截至2025年末,全球PA6总产能逼近或突破1,200万吨,其中中国产能达到850万吨,同比增长约10%,占全球比重已突破70%。随着主要原材料己内酰胺国产自给率不断提升,尼龙6材料的性价比优势更加明显,替代传统市场的发展格局被进一步打开。

2、产业技术升级加快,高端差异化产品成为竞争主战场

新常态下,国内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尼龙纤维、工程塑料、薄膜等下游行业

快速发展,对尼龙新材料的需求不仅体现在总量增长上,更体现在品质升级上。功能性、差别化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如高强、细旦、抗菌、抗紫外线等尼龙6纤维,以及高端工程塑料和特种薄膜产品。从下游应用结构看,民用纤维占比超过六成,工程塑料占三成以上,膜级切片及其他品类占剩余份额。其中,工程塑料切片受新能源汽车产销两旺带动,下游改性尼龙企业需求增长良好;膜级切片在食品包装、医用包装等场景需求稳定,竞争格局相对温和。但由于生产技术壁垒、设备先进性和原材料质量等限制,国内能够大批量生产高端差异化产品的企业仍然较少,部分高端特种工程塑料仍依赖进口。

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持续支持新材料产业升级。2024年7月,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明确提出发展尼龙等化工新材料,推进产业链高端化延伸。“十五五”开局之年,政策继续聚焦科技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尼龙新材料行业迎来高端化、差异化和绿色化转型的重要窗口期。

3、行业供需格局阶段性调整,公司经营与财务承压

从短期看,尼龙新材料行业面临结构性调整压力。供给侧,2025年国内新增产能约80-90万吨,新增产能增速超过需求增速,行业开工率被迫动态向下调整。需求侧,年内下游市场尤其是纺织服装链国内外均呈现增速放缓,导致行业经营利润空间被压缩。

受此影响,公司2025年经营业绩出现下滑: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55.24亿元,同比下降22.94%;归母净利润1.45亿元,同比下降51.77%。与此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亦有所增加: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末分别为58.89%、

63.87%、61.67%。在此背景下,充实营运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成为公司平稳度过行业调整期、为下一轮增长积蓄力量的现实需要。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充实营运资金,保障经营稳定并把握未来机遇

公司所处行业目前处于行业调整阶段,企业对流动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充足的营运资金有助于公司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等日常经营问题,同时在行业复苏

来临时具备较为充分的资金准备及跟进的余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助于在当前行业调整期内保持经营稳定和战略主动性,为长期发展打下更扎实的基础。

2、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有息负债规模和利息支出,改善财务结构。资本实力提升后,公司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更强,财务稳健性更好,有利于保障主营业务持续稳定运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尼龙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3、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对象为永昌控股、海南永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100%控股企业。永昌控股、海南永昌认购,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该笔资金将为公司后续业务拓展、战略布局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帮助公司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充实营运资金,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金实力进一步夯实,有助于公司更好地适配行业周期变化,维持经营稳定性与战略灵活性,稳固公司长期良性发展底盘。

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有效扩充公司净资产规模,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杠杆,提升财务稳健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长远稳健

发展筑牢财务保障。

2、股权融资适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于债券、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更加适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债务融资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短期偿债压力高、利息支出高等,从而影响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净利润水平等。股权融资方式则可避免上述局限性,有利于公司进行长期战略布局,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未来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海南永昌,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海南永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海南永昌,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得低于每股面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根据监管政策变化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P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新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永昌控股、海南永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1,473,397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10%,符合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相关要求。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包括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2024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两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分别为2022年3月11日、2024年7月26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18个月,本次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6)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9、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永昌控股、海南永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全资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对此,永昌控股和海南永昌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相关承诺尚需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方可豁免要约收购。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10、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关联董事按要求进行了回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按要求进行了回避。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将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除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永昌控股、海南永昌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产生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环境以及证券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6年12月前完成本次发行。前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31,473,397股,该发行股票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5)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期末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或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导致的股本发生变化;

(6)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25年度增长10%;2)与2025年度持平;3)较2025年度下降10%;

(7)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

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2025年/2025年12月31日2026年/2026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31,473.2631,473.4034,620.74
假设1: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前)14,484.4315,932.8715,932.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后)14,208.1215,628.9315,628.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60.5060.50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50.4970.4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40.5060.5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30.4970.4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7.46%7.75%7.6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7.32%7.60%7.51%
假设2: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与2025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前)14,484.4314,484.4314,484.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后)14,208.1214,208.1214,208.1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60.4600.45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50.4510.4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40.4600.45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30.4510.44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7.46%7.07%6.9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7.32%6.93%6.85%
假设3: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前)14,484.4313,035.9913,035.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非后)14,208.1212,787.3012,787.30
项目2025年/2025年12月31日2026年/2026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60.4140.4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50.4060.40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前)0.440.4140.4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非后)0.430.4060.40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7.46%6.38%6.3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7.32%6.26%6.19%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测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以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具体措施如下: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自2025年以来,尼龙

切片行业处于结构性调整阶段。上游己内酰胺新增产能陆续投放,下游市场需求增长态势趋于平缓,行业供需格局的阶段性变化对企业运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维持充足的营运资金是保障企业平稳

度过行业调整、把握未来复苏机遇的重要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公司在当前行业调整阶段保持经营稳定性和战略主动性,从而更好地应对周期性波动,夯实长期发展根基,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海南永昌,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以下无正文)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页无正文,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签章页)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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