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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豪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导读:大豪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5证券简称:大豪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拟将原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同步调整该委员会工作职责。调整后委员会主要统筹公司战略规划编制、重大经营事项研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相关管理工作。据此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相关条款。

2、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拟增设副董事长岗位;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3、其他主要修订情况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章程修订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以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

附:《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内容修改后内容
《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公司章程》(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1第三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105001689201。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802204910U。
3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6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变更;(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变更;(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二)审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以下计算标准中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照前述第(十)款规定执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二)审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以下计算标准中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按照前述第(十)款规定执行。(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章党的委员会第五章党的委员会
8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第一百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9第一百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六章董事会第六章董事会
11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2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3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融资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融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由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出现违反以上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担保事项发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与关联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融资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融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由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出现违反以上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担保事项发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四)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行为。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五)董事会审议融资事项的权限为: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的所有融资事项;2、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融资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六)本条所述融资事项不包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质押与抵押等事项。(七)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经理根据本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或者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分别审议批准。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四)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行为。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五)董事会审议融资事项的权限为: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的所有融资事项;2、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融资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六)本条所述融资事项不包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质押与抵押等事项。(七)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经理根据本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或者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分别审议批准。
14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5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6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7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8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19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研讨、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0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21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2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1、因新增第三条,后续章程条款编号相应变更,不逐一列示。

2、引用条款序号变更,因章程新增第三条,后续条文引用的条款序号也相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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