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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7月)

导读:当虹科技: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7月)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债 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募集资金净额应当完整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专项账 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前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 协议。

第九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 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 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 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范围内子 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 用类债券上市/挂牌的交易场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遵照执行。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帐管理,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 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或相关责任部门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报告。公司董事会 可向违反本制度的公司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有权定期对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了解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要求提供资金使用相关材料的,公司应支持并配合受 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 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配合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 管理机构提供银行划款凭证、入账凭证、收款方发票等;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 机构提供还款凭证、入账凭证、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

(三)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 机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施工方/供应方开具 的发票、划款凭证、入账凭证等。

第十八条 公司如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经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其他程序。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仍应符合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 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存 续期管理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监管规 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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