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宿迁联盛: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合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065证券简称:宿迁联盛公告编号:
2026-06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合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零起点”的竞争劣势风险
基于合作方案,合资公司拟从零起步进入新的领域。在该领域,住友电工、AXT等国际巨头已拥有数十年技术积累和成熟客户关系;国内云南锗业、北京通美等已先行实现量产。从零起步的后来者可能长期处于竞争劣势,甚至在实现技术突破之前出现被市场竞争淘汰的风险。
2、合作方财务状况和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
现阶段,据了解汇智光芯截至2026年
月
日的净资产为-20,910.41元,已资不抵债。若该公司因持续亏损而无法存续,可能对本次合作的实施产生影响;同时,若朱蓉辉先生其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亦将对本次合作的实施产生影响,甚至严重拖延项目推进进度。
本次合作方汇智光芯和自然人朱蓉辉先生后续需按比例(合计30%)、同步履行项目投资的出资义务。若其出现出资违约,或将可能导致项目资金缺口,甚至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3、知识产权侵权及权属纠纷风险
现阶段,据了解朱蓉辉先生及其核心团队成员曾任职于其他化合物半导体产
销企业,或参与过国家科研项目,并掌握或了解了化合物半导体等相关经验、技术,可能与其历史任职单位、国家科研主导单位等的知识产权存在承继、重合或冲突的情形,存在被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或权属争议的风险。
、中长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风险根据正式合资协议,核心技术人员与项目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该标的企业未来研发情况依赖朱蓉辉先生及其核心团队成员,前述核心人员劳动合同存在
年到期后无法达成续聘共识、核心人员离职流失的风险。该类人员承担标的公司核心研发任务,若到期后离职,短期内或将造成标的公司业务衔接断层、研发项目推进放缓等问题,进而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承压,公司对应投资收益存在下滑可能。
5、核心技术人员无法到位及技术能力未经验证的风险现阶段,项目公司与拟引入的朱蓉辉先生和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尚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若核心技术人员因竞业限制、个人选择或其他原因无法按计划到位,或将显著影响项目公司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建设推进、技术提升的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的磷化铟单晶生长技术能力系基于其单方陈述,公司虽已对其职业经历的客观性进行了初步核查和第三方尽调,但其陈述的技术能力和过往业绩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甚至可能存在影响项目后续推进的风险。
、合作终止风险
后续正式合作期间,若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的技术能力与公司此前判断存在重大差异,或存在无法解决的知识产权风险、核心团队无法到位等实质性障碍,公司保留单方面终止本次合作或追偿的权利,亦将给本次合作带来终止的风险,且届时公司已发生的前期尽调及筹备费用将构成损失。
、项目建设延期风险针对一期固定投资1亿元,主要工作包括厂房、装修、生产环境、设备采购、人员组建、安全环保及生产手续审批等工作落实,建设周期10个月系基于多项假设的初步估计。若行政审批延迟、设备交付延期、厂房选址变更或技术调试周期超出预期等,项目建设周期存在显著延长甚至无法建设的风险。
8、客户验证不及预期及市场环境变化风险新项目的下游客户验证周期长(约为6-12个月或更长),且客户不会无限量引入新供应商。若项目公司的产品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潜在目标客户的验证,项目公司将面临“有产能无订单”的风险。
新项目的价格、供需关系和竞争格局等市场环境可能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产能过剩导致价格大幅下跌、下游需求因技术路线变化而减少、更多竞争者进入市场等),届时项目的经济效益存在显著低于预期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不可控因素或发生无法预知的情形,如核心技术或全线工艺未能突破、客户验证全面失败、市场环境急剧恶化等极端不利情景,本次投资项目可能整体失败。在此情形下,公司已投入的全部资金或将面临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进项目各环节进展,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把控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公司拟
与自然人股东朱蓉辉先生、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光芯”)共同签订《合资协议》,将通过合资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磷化铟衬底项目。
、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投资类型
| 投资类型 | ?新设公司□增资现有公司(□同比例□非同比例)--增资前标的公司类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股公司□投资新项目□其他:_________ |
| 投资标的名称 | 江苏光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
| 投资金额 | ?已确定,具体金额:新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将通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磷化铟衬底项目。关于项目投资,一期项目计划固定投资人民币1亿元,二期项目(未来是否实施及具体情况将依据一期进展和市场行情等决定)预计追加投资人民币2亿元,对于上述出资及投资公司占比70%,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占比30%,且公司承诺朱蓉辉及汇智光芯的出资不得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尚未确定 |
| 出资方式 | ?现金?自有资金□募集资金?银行贷款□其他:_____□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股权□其他:______ |
| 是否跨境 | □是?否 |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正式合资协议的议案》,同时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工商办理等相关事宜。本次签署正式协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明确说明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概况本次投资主要通过设立项目公司,从事磷化铟衬底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投资标的具体信息
、新设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苏光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注册地址:拟选址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华山路(最终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经营范围:磷化铟衬底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20年,经股东会决议可延长
、投资人/股东投资情况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方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序号 | 投资人/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 | 出资/持股比例(%) |
| 1 |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 | 货币 | 700 | 70% |
限公司
| 限公司 | ||||
| 2 | 朱蓉辉 | 货币 | 200 | 20% |
| 3 | 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货币 | 100 | 10% |
| 合计 | - | 1,000 | 100% | |
、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委派2名,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合计委派1名。董事长为代表项目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并担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
年,届满可连任。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朱蓉辉先生担任,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向董事会汇报。项目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公司委派。
(三)出资方式及相关情况本次出资方式为货币,均为各方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朱蓉辉先生、汇智光芯所有出资不得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司及其关联方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向朱蓉辉先生或汇智光芯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本次出资。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一条协议主体甲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1420690C乙方:朱蓉辉身份证号码:510702??????????12丙方: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E0L7954T
第二条项目公司基本信息
2.1公司名称:江苏光铟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2.2注册地址:拟选址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华山路(最终地址以工商登记为准)。
2.3经营范围:磷化铟衬底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2.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5经营期限:20年,经股东会决议可延长。
第三条注册资本与股权结构
3.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方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00 | 货币 | 70% |
| 朱蓉辉 | 200 | 货币 | 20% |
| 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100 | 货币 | 10% |
| 合计 | 1,000 | - | 100% |
3.2出资安排:各方同意,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完成全部实缴出资。
第四条出资来源声明
4.1各方独立声明并保证,其用于缴纳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益限制。
4.2
乙方、丙方特别声明:
乙方、丙方所有出资不得来源于甲方及其关联方,甲方及其关联方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或丙方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本次出资。
第五条出资违约与股权回购
5.1出资义务:各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约定缴纳出资。一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催告函,催告期为10日。
5.2回购权:若违约方在催告期内仍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受让违约方届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违约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若守约方行使0元回购权的,应在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违约方,逾期未行使的,该
元回购权消灭。
5.3
违约金:违约方应就未按期缴纳出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自应缴纳出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或0元回购完成之日止。
第六条公司治理结构
6.1
股东会:
(
)股东会为项目公司的权力机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职权如下:
①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④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⑤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⑥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⑦审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⑧审议修改公司章程;
⑨审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3)对需要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经全部股东一致同意后实施。
6.2
董事会:
(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及丙方合计委派1名。
(2)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并担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
)董事任期
年,届满可连任。
6.3
董事会表决机制:
(
)董事会职权如下: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定公司后续融资方案;
⑤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决定单笔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超过年度预算20%的资本支出;
⑦审议任何关联交易事项;
⑧审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对外许可或转让事项;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⑩决定公司设备选型方案、研发项目立项及预算;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本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普通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本协议第6.3条第(1)款的①-⑨项事宜须经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6.4
高级管理人员:
(1)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乙方担任,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向董事会汇报。
(
)项目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名,由甲方委派。
6.5各方一致同意项目公司不设监事及监事会。
第七条资金安全管理
7.1
账户共管机制:项目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预留印鉴须由甲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共同管理(双签制),任何款项支出须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共同签字或盖章方可执行。
7.2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预付款、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代为担保等)向任何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前述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归还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7.3项目公司须于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乙方、丙方报送月度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研发进展及项目建设进度报告。
7.4
甲方和乙方、丙方有权随时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关联交易审计、项目建设进度审计等,审计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条核心团队安排
8.1全职加入义务:
(1)乙方承诺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全职加入项目公司,担任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全面负责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和产线建设。(
)乙方及丙方承诺核心团队成员将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分批全职加入,其中:关键岗位人员(含乙方)应在项目公司设立后1个月内到位,全部核心团队成员应在项目公司设立后
个月内到位。
8.2
劳动合同: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须与项目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3竞业禁止及保密义务:
(1)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与其原任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中科镓英半导体有限公司、云南鑫耀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中科晶电信息材料(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不存在目前仍需适用的竞业限制安排。
(2)甲方、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均须与项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期间,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在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项目公司磷化铟衬底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与项目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兼职、提供顾问服务以及参与投资或获得任何利益。乙方及/或核心团队成员与项目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24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竞业禁止义务(期间,项目公司结合人社部和江苏省的规定,根据该员工的工种给予前12个月平均月薪的35%-50%发放竞业禁止补贴)。
(3)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均须与项目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乙方、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项目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8.4乙方及丙方应对项目公司设立后的人员培训与梯队建设予以组织、协助,具体培训计划及效果由项目公司董事会定期评估。
第九条技术研发
9.1
技术研发:
(
)乙方及丙方承诺在项目公司开发磷化铟衬底技术与研发成果,如自研VGF法磷化铟单晶生长的全套工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热场设计图纸及参数、温控曲线及程序、掺杂工艺方案、缺陷控制策略、CMP抛光工艺方案、检测标准及方法等。
(2)乙方及丙方承诺,在项目公司运营期间持续开展工艺优化、6英寸晶体生长技术研发、半绝缘型(掺铁)及P型(掺锌)等新产品开发。(
)乙方及丙方承诺,磷化铟项目的知识产权均归项目公司所有,乙方及丙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
9.2技术保证:乙方及丙方承诺,其在项目公司研发的技术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违法使用,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权利冲突,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第十条股权锁定与解锁考核
10.1股权锁定期:
(
)乙方、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设置5年锁定期(以下简称“服务期”)。
(2)服务期内,乙方、丙方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亦不得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
10.2解锁考核:
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丙方所持股权按以下考核条件分批解锁:
(1)项目公司完成首根磷化铟单晶体拉制后解锁50%;
(2)项目公司综合单晶良率达到30%后解锁30%;
(3)首个客户验证通过并获得正式订单后解锁20%。
10.3加速解锁情形: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乙方、丙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可一次性提前全部解锁,而不受上述第
10.1条锁定期及第
10.2条分批解锁的限制:
(
)项目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
)项目公司当年度自然月份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未免疑义,前述净利润应按项目公司当年度的月度财务报表计算,即:自某一年度的
月
日起算,若截至当年度某月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则乙方、丙方所持股权可立刻全部解锁。
上述净利润均指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4离职回购:
乙方自身应当,且乙方及丙方应促使核心团队成员,在各自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中明确约定:
(1)乙方/核心团队成员在服务期内从项目公司离职/离任的,甲方有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回购该违约方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乙方/核心团队成员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核心团队成员在项目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项目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与技术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项目公司所有。
11.2乙方及丙方承诺,并将促使核心团队成员在其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承诺:若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核心团队成员在项目公司研发的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乙方或核心团队成员违反与原任职单位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等)导致项目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应独立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乙方及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该等争议。第十二条后续投资安排
12.1分期投资原则:一期项目计划固定投资人民币1亿元,二期项目预计追加投资人民币
亿元,各方应按照甲方投资70%、乙方及丙方共同投资30%的比例投资。
12.2后续投资前置条件:各方同意,追加投资二期项目应以如下事项为前提条件,即:一期产线建成、首片合格晶体拉制、良率达约定阈值、首个客户验证通过、甲乙丙方100%同意。
12.3出资违约处理:后续投资中出现出资违约的,适用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与信息获取
13.1甲方、乙方和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有权随时查阅、复制、摘录项目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合同文件及其他经营资料。
13.2项目公司召开经营分析会议时,甲方、乙方和丙方均有权派员列席。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4.1关联交易:项目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等之间发生任何交易的,构成关联交易,须履行本协议第
6.3
条所述的董事会审批程序。
14.2同业竞争限制:
(
)甲方、乙方、丙方承诺,甲方、乙方、丙方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项目公司业务相同的磷化铟衬底业务,未从事与项目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替代关系的其他业务;在甲方、乙方、丙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期间,甲方、乙方、丙方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汇智光芯半导体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亦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项目公司业务相同的磷化铟衬底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项目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替代关系的其他业务。
(2)甲方、乙方或丙方违反同业竞争限制的,守约方可以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项目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以人民币
元的价格回购该违约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第十五条陈述与保证
15.1各方各自独立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各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并已作出适当的内部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
(2)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a)导致违反各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导致违反以各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的协议的安排;(c)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各方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5.2乙方、丙方特别陈述与保证:
(
)乙方具备化合物半导体晶体生长和晶圆加工领域超过
年的职业经历,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技术研发义务的能力。
(2)乙方、丙方在项目公司研发并提供的技术方案、履历信息及其他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与原任职单位之间不存在未了结的或潜在的知识产权争议、竞业限制纠纷违约情形。
(4)乙方、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诉讼或仲裁、纠纷或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15.3违反陈述与保证的后果:乙方或丙方违反上述任何陈述与保证的,甲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逾期未更正或无法更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该违约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16.2继续履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7.1协商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7.2协议解除:各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并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18.1各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8.2为执行本协议的内容,保密资料接受方可按需要合理地向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披露适当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但接受方须确保和促使其雇员、专业顾问或代理人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8.3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各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18.4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非由于保密资料接受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的资料和信息;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按照国家/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而必须进行披露的保密信息;
(3)本协议签订后保密资料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保密资料和信息;
(4)其他经保密资料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行为。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19.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其他
20.1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标题: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系公司结合市场新形势做出的战略延伸与布局补充,有利于整合双方核心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拓
展公司新业务曲线,拓展新市场空间,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本次拟新设合资公司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设立合资公司成立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情况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零起点”的竞争劣势风险基于合作方案,合资公司拟从零起步进入新的领域。在该领域,住友电工、AXT等国际巨头已拥有数十年技术积累和成熟客户关系;国内云南锗业、北京通美等已先行实现量产。从零起步的后来者可能长期处于竞争劣势,甚至在实现技术突破之前出现被市场竞争淘汰的风险。
2、合作方财务状况和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现阶段,据了解汇智光芯截至2026年
月
日的净资产为-20,910.41元,已资不抵债。若该公司因持续亏损而无法存续,可能对本次合作的实施产生影响;同时,若朱蓉辉先生其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亦将对本次合作的实施产生影响,甚至严重拖延项目推进进度。本次合作方汇智光芯和自然人朱蓉辉先生后续需按比例(合计30%)、同步履行项目投资的出资义务。若其出现出资违约,或将可能导致项目资金缺口,甚至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3、知识产权侵权及权属纠纷风险现阶段,据了解朱蓉辉先生及其核心团队成员曾任职于其他化合物半导体产销企业,或参与过国家科研项目,并掌握或了解了化合物半导体等相关经验、技术,可能与其历史任职单位、国家科研主导单位等的知识产权存在承继、重合或冲突的情形,存在被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或权属争议的风险。
、中长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风险根据正式合资协议,核心技术人员与项目公司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该标的企业未来研发情况依赖朱蓉辉先生及其核心团队成员,前述核心人员劳动合同存在
年到期后无法达成续聘共识、核心人员离职流失的风险。该类人员承担标的公司核心研发任务,若到期后离职,短期内或将造成标的公司业务衔接断层、研发项目推进放缓等问题,进而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承压,公司对应投资收益存在下滑可能。
5、核心技术人员无法到位及技术能力未经验证的风险现阶段,项目公司与拟引入的朱蓉辉先生和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尚未签署正式聘用协议,若核心技术人员因竞业限制、个人选择或其他原因无法按计划到位,或将显著影响项目公司独立开展技术研发、建设推进、技术提升的能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的磷化铟单晶生长技术能力系基于其单方陈述,公司虽已对其职业经历的客观性进行了初步核查和第三方尽调,但其陈述的技术能力和过往业绩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甚至可能存在影响项目后续推进的风险。
、合作终止风险
后续正式合作期间,若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朱蓉辉先生及汇智光芯的技术能力与公司此前判断存在重大差异,或存在无法解决的知识产权风险、核心团队无法到位等实质性障碍,公司保留单方面终止本次合作或追偿的权利,亦将给本次合作带来终止的风险,且届时公司已发生的前期尽调及筹备费用将构成损失。
、项目建设延期风险
针对一期固定投资1亿元,主要工作包括厂房、装修、生产环境、设备采购、人员组建、安全环保及生产手续审批等工作落实,建设周期10个月系基于多项
假设的初步估计。若行政审批延迟、设备交付延期、厂房选址变更或技术调试周期超出预期等,项目建设周期存在显著延长甚至无法建设的风险。
8、客户验证不及预期及市场环境变化风险新项目的下游客户验证周期长(约为6-12个月或更长),且客户不会无限量引入新供应商。若项目公司的产品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潜在目标客户的验证,项目公司将面临“有产能无订单”的风险。
新项目的价格、供需关系和竞争格局等市场环境可能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产能过剩导致价格大幅下跌、下游需求因技术路线变化而减少、更多竞争者进入市场等),届时项目的经济效益存在显著低于预期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不可控因素或发生无法预知的情形,如核心技术或全线工艺未能突破、客户验证全面失败、市场环境急剧恶化等极端不利情景,本次投资项目可能整体失败。在此情形下,公司已投入的全部资金或将面临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进项目各环节进展,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把控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