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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导读:凯发电气: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

鉴证报告

目 录

一、鉴证报告1―3页
二、专项说明1―3页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的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00120016号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6年4月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6年4月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2026】京会兴专字第00120016号签字盖章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二○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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