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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7月)

导读:智度股份:《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7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智度股份

GENIMOUS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 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 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应自觉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以风险控制、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原则;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程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 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

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 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配套办 法,明确贯彻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要求,指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 控制系统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

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 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 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 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具体实施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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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责 权限,将权力与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公司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及相关的 宣传形式,使全体员工掌握职能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 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与政策。人力资源管理覆盖岗位权 责、人力规划、招聘录用、培训发展、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离职管理等一系列 有关人事的活动和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职位空 缺信息,通过内部调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和面试、试用等程序选拔录用 人才。

第十七条公司结合年度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的员工,分别实施不同的培

训,以培养、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八条公司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开展企业文化活动建设,倡 导员工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 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 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比照对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的制度,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 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经 营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一系列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经营 方针、经营目标,并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及要求,结合内外环境变化,分解、 制定短期年度经营计划,实现经营管理的目标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内部 监管办法,对分、子公司实行经营计划管理和执行过程监管控制,并对经营目标、 经营计划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公司所有部门,分、子公司及 其所有经营业务实行全面预算控制。

第三节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 则,由公司“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借贷”,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注重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 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统一管理公司资金,按照《全面 预算管理制度》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 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三十一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证 券事务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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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 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

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应当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公司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 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 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八条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一条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七节会计控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岗位工作制度,作为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 实施、检查的责任;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计核算工 作方面的考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活动的 具体承担者,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企业会

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必须按照业务量的大小以及内控的基本要 求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其中财务部门负责人 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财务部门岗位设置遵循“不相容职 务”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会计档案管理 由专人负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 时上级财务部门可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建立计划和预算管理体系,强化 会计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公司各级单位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须在 上一年度末制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变化的 情况滚动调整相应的计划。

第五十八条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对各 项经济业务的开支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第五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票据、存货、 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等通过制度进行约束,对 各项资产状况进行实时跟踪,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条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 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规 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六十六条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 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十七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以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 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六十八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四)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六十九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七十条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进行风险分析,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 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七十一条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七十二条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 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 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 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 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 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评 估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评估,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 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 者董事会报告,并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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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悖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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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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