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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导读: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8 月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8 月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勇、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马富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浩、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孔卫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中龙、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姓名或名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三被告)

法定代表人:阿力甫・库尔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辛建保、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帕尔哈提・买买提尼亚孜、克州交通建设投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3 月,第一被告与公司新疆分公司(已注销,债权债务由公司整体 继受)签订《阿克陶县巴仁乡至克孜勒陶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初 步设计)工程项目合同》,委托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及初步设 计工作。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情况、纠纷起因、案件进展等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 年6 月26 日、 2025 年1 月17 日、2025 年6 月9 日、2025 年8 月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涉及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以及《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 定,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委托服务费 61,171,658 元;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委托服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6 年7 月1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5)新3022 民初168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焦点一:关于诉讼时效。公司通过信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诉讼时效 中断,本案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焦点二:关于合同主体。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真实,系县交投公司与中设公 司新疆分公司签订,认定案涉合同权利义务主体为公司与县交投公司。

焦点三:关于合同效力及设计费主张。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未经招标签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同时,公司提交的初步设 计文件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因政策原因被叫停未实际开工建设,相关 成果未被实际使用;且公司未举证证明成本投入,故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收取勘 察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四:关于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由县交投公司签订,被告县 交通局、州交通局、州交投公司虽与案涉工程有关联,但无证据证实其主导实 施案涉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主张该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 和法律依据。

三、判决情况

于2026 年7 月10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在2026 年7 月1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347,658 元(原告已预交362,839 元),由原告中设工程咨 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181 元由本院予以退 还。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积 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对公司本期财务或期后财务方面 不造成影响。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5)新3022 民初1689 号《民事判决书》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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