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鹏翎股份: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15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9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5 月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事务 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 年5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4 年5 月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盛元贵先生作为征集人,为公司拟于2024 年6 月14 日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5 月29 日至2024 年6 月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 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4 年6 月8 日,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与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4-029)。
4、2024 年6 月14 日,公司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 年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4-032)。
5、2024 年6 月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 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
6、2025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与第九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了相应报告。
7、2025 年7 月15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绩效考核结果 的议案》。
8、2025 年8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定期)会议和第九届 监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25 年9 月1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 年9 月17 日。
10、2026 年7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 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全部归属
根据公司2025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已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 对应可归属比例为100%。根据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0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本期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为80%;有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为60%;有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为0%。因此上述激励对象相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7.00 万股不 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 好,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有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本 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有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应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因此上述激励对象相应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9.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94.00 万股。
根据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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