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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翎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导读:鹏翎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对象资格、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不达标而不符合归属条件,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拟归属的4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48 名激励 对象办理归属,对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50 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高青

王华杰

盛元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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