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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7月)

导读:新金路: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7月)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局组 成,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体系,提高 董事局决策质量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相应法律 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局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 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局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八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及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局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项。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局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提名和薪酬考核 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局审议,或者由董事局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和薪酬、对其考核情况,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局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及考评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局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八)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九)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局;

(十)根据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 可采用通讯表决形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第二十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 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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