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金路: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6年7月)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局决策功能,健全董事局的审计评价和监 督机制,确保董事局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局特设立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局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及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 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 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 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局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局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局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局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