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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核查意见

导读:久日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日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久日新材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0.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486.4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3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0.68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光刻胶项目(以下简称“大晶新材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其中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已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光刻胶项目19,170.8513,000.0012,372.21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在大晶新材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公司拟调整大晶新材项目原计划的产能规模。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情况

公司在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拟对大晶新材项目原计划的产能规模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序号产品名称调整前规划产能调整后规划产能调整前后差异
1面板光刻胶4,0003,400-600
2半导体光刻胶500266-234
合计4,5003,666-834

公司对大晶新材项目相关产品产能的调整是拟充分利用大晶新材项目现有生产线,采用共线错峰生产的方式,灵活转产技改类项目,建设“徐州大晶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50吨光刻胶及配套电子化学品技改项目”。该技改项目计划新增1,050吨光刻胶及配套电子化学品,拟投资1,412.5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吨

序号产品名称规划产能
1六甲基二硅烷胺80
2负性光刻胶250
3有机绝缘膜光刻胶600
4KrF光刻胶20
5稀释剂(JA)100
合计1,050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原因

为提高运营效率,充分挖掘现有设备设施潜能、增加项目产值,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合理调整大晶新材项目原计划的产能规模,本次调整生产策略不仅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推动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是公司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

发展规划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推动资源的最优配置,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的变更。本次对大晶新材项目原计划的产能规模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由于项目在后续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审议程序

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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