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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江苏雷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6 年7 月15 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15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 15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 号办公大楼3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殷成龙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1,568,8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228%。

其中: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3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4,479,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707%。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7,089,0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5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95,1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07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158,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95%;反对344,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弃权66,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284,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512%;反对344,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18%;弃权66,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初瑞雪、应佳璐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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