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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水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导读:尚水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 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 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 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 站上公布。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附件(如有)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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