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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和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导读:吉和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193证券简称:吉和昌公告编号:2026-068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6年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

日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6号)。2026年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

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2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8,5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604,420.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955,579.1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100020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年产1.2万吨光伏材料、表面处理化学品和相关副产品项目101,584,374.8276,950,000.00
年产2,000吨集成电路用电镀化学品项目105,371,614.4873,000,0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2,623,400.003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0.0028,005,579.16
合计289,579,389.30207,955,579.16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的客观实际需求,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2、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3、募投项目涉及从境外购置设备、材料、服务等时,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能限制,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支付款项,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4、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5、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因此,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具体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或相关事项实施前,确认具体支付方式并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合同或实施。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相关经办部门申请付款,经公司内部按程序逐级审核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3、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用途支出明细进行统计,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内部审批流程,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置换需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六个月内实施。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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