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导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2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13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13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6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16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16

十、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6

3-1-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江苏展芯”)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郭长帅和陈劭悦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郭长帅和陈劭悦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郭长帅先生和陈劭悦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郭长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参与过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97.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311.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95.SH)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613.SZ)向

3-1-2-3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95.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97.SH)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陈劭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办或参与了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97.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311.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603960.SH)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002661.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97.SH)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2、项目协办人

本次江苏展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杜岩松先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杜岩松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了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68869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三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并参与数个IPO项目的辅导改制及再融资项目的论证和尽调工作。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江苏展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牟晶、姜海洋、郑哲、陈一尧、夏浩瑞、王欣玉、吴劳欣。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1号楼1501-1504室

3、设立日期:2018-03-13

4、注册资本:37,006.993万元

5、法定代表人:温振霖

3-1-2-4

6、联系方式:025-52271830

7、业务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少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主要包括:持有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0.0308%;持有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0.0021%;保荐人实际控制人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0.0003%;保荐人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0.0001%。

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不超过0.05%。相关持股情形系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所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亦未因上述关系而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上述关系不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人跟投要求的,保荐人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

3-1-2-5

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由于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为上市公司,因此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

2025年9月21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申请后,于2025年9月22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或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2025年10月10日出具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

根据质控评审意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

3-1-2-6

启动内核程序。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2025年11月7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组织召开了江苏展芯项目问核会,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和重大问题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就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进行回复说明。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评审会议审核

2025年11月12日,华泰联合证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5年第49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名,审议江苏展芯IPO项目的内核申请。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参会委员在审阅内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独立投票。经内核部门汇总,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内核意见

2025年11月12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5年第49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江苏展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评审结果为:通过。

3-1-2-7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本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2-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5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11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7,006.993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3-1-2-9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评估报告等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18年3月,于2023年12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完成股份制改造。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按展芯有限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展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文件,查阅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和部门职能说明。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3-1-2-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

2、保荐人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697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691号)。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综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

3-1-2-11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人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的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确认相关无形资产的权属、形成过程及使用情况;取得并核对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工商资料;对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并核对相关人员确认的调查表;对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函证和实地走访,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并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合同、资金流水、能够确认公允性的证明文件等,并逐项分析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对于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员工花名册,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选任或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三会文件,查阅发行人股东名册,了解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查阅了发行人工商资料,并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锦天城律师发表的有关法律意见,了解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了发行人借款明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主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件资料;查阅了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部分重

3-1-2-12

大业务合同;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发放、查阅银行询证函,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未偿还的银行借款;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涉及发行人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了解公司负债、担保、诉讼及仲裁等相关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取得实际控制人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综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保荐人取得并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取得并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通过公开渠道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检索。

3-1-2-13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1、保荐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外部审计机构

根据本保荐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管理办法》和《投资银行业务现场核查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人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3-1-2-14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1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4927874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注册会计师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保荐人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16.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2、保荐人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作为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本保荐人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为本次发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审核材料、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成立于1994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795412U,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本保荐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拟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支付8.80万元(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3-1-2-15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6、发行人聘请和诚创新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材料制作相关服务。

8、发行人聘请了北京案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案牍玛卡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股东相关信息。

9、发行人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咨询顾问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向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细分市场行业研究报告。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募投可研机构、申报材料制作机构、股东信息协助查询机构、财经公关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3-1-2-16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综上,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过去三年的利润分配的相关资料;取得了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查阅股利分配政策;查阅发行人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核查,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相关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6,574.61万元、41,258.83万元和63,917.99

3-1-2-17

万元,2023年-2025年年化收入增长率为17.1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6,758.60万元、8,742.98万元和21,801.52万元;受军工市场暂时性调整影响,公司2024年业绩较2023年一定程度下滑。整体来看,公司经营业绩受诸多因素影响,既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导向、行业竞争态势、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等一般性因素,亦包括军工电子行业特有的军队采购周期、军品定型节奏、国防预算调整、军品采购政策等行业特定因素,以2024年军工市场环境变动为例,公司当年收入同比下滑11.41%。若未来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均有可能面临较大波动,给公司经营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对军品行业的依赖风险

发行人业务集中于军工领域,尚未进入民品行业,因此,国防军工行业的发展情况对公司业务开展有着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对军品行业的发展存在依赖。

在长远规划中,发行人存在进入民用领域的计划。公司产品适配高电压、大电流、高功率密度的场景,如算力、电驱等行业。目前公司已完成算力供电系统系列产品的研发,并已向某算力板卡企业提供送样产品;公司在电驱领域的布局目前处于产品研发阶段。前述产品均尚未形成稳定收入。

未来,若军工市场出现需求大幅波动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不能有效进入民用市场以分散风险,则公司将面临业绩大幅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3)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我国军工行业的成长,未来相关武器装备将向高质量、低成本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军方采购军品定价机制近年来在持续改革。发行人下游的整机、总体单位存在成本管控等需求,相关成本压力存在向上游传导的趋势,上游配套的电子元器件厂商亦存在一定的降价压力。在客户成本压力下,报告期内公司的部分主要产品出现了价格调整和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产品集成电路的平均价格分别为316.17元/颗、287.99元/颗和265.62元/颗,微模块产品的平均价格分别为433.66元/颗、363.05元/颗以及395.87元/颗,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总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2026年1-3月,集成电路产品平均价格为268.90元/颗,较2025年小幅回升;微模块平均价格为379.34元/颗,较2025年小幅下降4.23%,

3-1-2-18

期后产品平均价格未发生持续显著下滑。但如未来受市场供需关系变动、公司产品竞争力减弱、军方客户降本诉求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单价仍可能继续向下调整,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2.39%、75.12%和80.81%,总体呈现小幅下滑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平均销售价格降低,同时为确保产品的高可靠性、高稳定性,公司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单位产品的人工成本、折旧费用、检测费用有所提高,导致毛利率总体呈现下滑趋势。2026年1-3月公司毛利率为82.61%,有所企稳回升。而当前军方“高质量、高效益、高速度、低成本”的发展导向未发生变化,若未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化,或公司技术实力停滞不前,无法进一步优化成本,或公司未能有效转嫁成本,或竞争对手大幅扩产、采取降价措施等,或军方客户降本诉求继续加深,均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售价进一步下降,公司综合毛利率面临继续下降的风险,进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供应商集中及合作稳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5,231.84 万元、6,282.13万元和6,214.6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30%、73.89%和73.03%,主要供应商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此外,公司采用Fabless的经营模式,将晶圆制造、封装服务等委托第三方完成,由于该模式特点及行业特性,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均为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业,国内主要由大型国企或大型上市公司投资运营,相关行业集中度较高,加之公司向矽迈微采购先进封装服务,其单价相较其他封装类型更高,前述因素使得公司的晶圆供应商和封装服务供应商集中度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晶圆供应商占当期晶圆采购总额(含MASK)的比例分别为92.22%、72.16%和

87.89%,第一大封装供应商占当期封装服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52%、93.38%和93.51%。

自合作开始至今,公司与主要晶圆和封装服务供应商均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且不断拓展备选合作供应商进行应对,若出现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合作无法持续等情况,而公司未能及时

3-1-2-19

拓展新的合作供应商进行有效替代或采取的应对措施效果不及预期,或由于新供应商导入切换影响公司供货产品一致性或产品质量,则可能导致公司影响客户合作关系甚至失去客户,前述因素均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失去军工市场业务机会。

(5)委外加工风险

公司的主要采购包括晶圆、封装材料、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物料采购,以及委外加工服务和委外测试服务采购等。目前公司采用Fabless的经营模式,将晶圆制造、封装服务等委托第三方完成。虽然委外生产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但该经营模式下公司产品的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交付周期等因素受供应商影响较大。如果出现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导致采购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等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6)军品业务相关资质延续风险

军工业务是公司当前营收的全部来源,公司已拥有从事军品业务所必须的军工相关资质。军工行业关键业务资质具有时效性,相关资质在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认证、审核,公司近期已完成某军工资质的重新审核和换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的全部军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但若未来发行人因重大变故、军品业务资质申请资格和审核要求变动等导致无法持续取得军品业务关键资质,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失去军工市场业务机会。

(7)收入无法保持高速增长甚至下滑的风险

受2024年军工行业审批决策流程放缓、采购计划延后的影响,部分原计划在2024年下达的订单于2025年2季度集中释放,导致公司2025年2季度整体收入较高,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63,917.99万元,较2024年增长54.28%。随着前期延后订单的集中释放,未来公司客户的订单量将恢复至常态水平,若公司未来新客户开拓、新产品推广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未来军工电子行业产生突发不利变动,则公司收入将无法保持现有增速,甚至存在收入下滑的风险。

3-1-2-20

(8)客户合作稳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合作客户数量分别为840家、1,005家和1,114家,合作客户数量较多。若公司未来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恶化、或由于军工行业装备采购调控等因素导致某些产品订单减少甚至停滞,使得客户减少甚至暂停向公司采购;此外,由于公司合作客户数量较多,如果公司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产品供应能力或服务水平无法充分满足客户需要,则均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未来客户数量增速放缓的风险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客户数量分别为650家、840家、1,005家及1,114家,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长期以来,广泛且持续增长的客户基础,叠加新增客户由小到大、逐步放量的成长路径,以及不同客户项目爆发的轮动效应,共同构成了公司收入增长的多重保障,显著增强了公司抵御下游需求波动的抗风险能力,为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未来,如公司无法通过配套新项目、推出新产品等措施进一步开拓客户,则可能面临客户数量增长停滞,进一步导致收入、业绩增长停滞、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2、技术相关风险

(1)关键技术人员流失、顶尖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

在集成电路行业,技术人才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也是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国内集成电路企业持续发展,行业存在较大的对技术人员的需求缺口,运用高薪或者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技术人员已逐渐成为行业内的常规手段,导致行业内人员流动愈发频繁。若未来公司提供的薪酬水平较同行业竞争对手市场竞争力不足,或公司较竞争对手在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等方面不具优势,将使得公司难以招聘足够的技术人才,甚至可能出现现有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1-2-21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是企业保持自身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如未来公司因自身保密管理不当、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则可能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如公司核心技术泄密且被竞争对手获取和模仿,则可能会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难以保持自身优势,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产品持续创新和技术迭代的风险

公司的高可靠集成电路产品主要服务于军工电子产业链,相关应用领域对产品可靠性、性能指标等具有极高要求,同时,伴随国防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军工装备加速更新迭代,下游终端装备正朝着智能化、小型化、集成化等方向升级,这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军工电子产业链配套供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目前针对下游客户的需求方向,不断提升公司集成电路产品的可靠性、热稳定性、抗干扰性,同时基于多芯片埋入三维封装可靠性设计技术等不断提升产品的集成度、实现小型化,但若未来公司集成电路和微模块新品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失败或研发产品技术迭代方向未能满足军工电子行业需求,或竞争对手研发出技术指标更优、创新性更强的产品,则可能存在发行人新产品未能被客户选用、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并进而对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相关风险

(1)应收款项回收风险

① 公司应收款项可能持续增长

随着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规模亦不断扩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973.53万元、43,629.25万元以及60,325.22万元,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4,044.46万元、12,230.88万元及22,933.6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大幅增长,主要系各期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加,应收账款金额随着营业收入规模增加而提高。公司下游客户以军工集团下属研究所为主,客户付款进度受到年度预算、拨款资金到位情况、自身资金安排、付款审批流程等因素影响,通常结算时间较长,应收账款回款相较于销售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客户较多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结算,回款周期较长。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款项可能还将继续

3-1-2-22

增长,相关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将会增加,从而影响公司利润。虽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军工集团下属企业及科研院所,信用状况良好,且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但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增加,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从而导致坏账继续增加的风险。

②公司应收款项账龄可能持续增加

账龄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金额分别为5,399.61万元、17,061.75万元和16,569.51万元,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14.94%、

36.10%和25.08%,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若未来因公司回款催收不力等导致公司长账龄应收款项金额和占比持续增长,则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将显著上升,从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③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以2025年度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66,071.96万元,其中1年以内为49,502.44万元,1-2年为10,145.61万元,2-3年为5,981.14万元,3年以上为

442.77万元,对应占比分别为74.92%、15.36%、9.05%和0.67%。

(1)如果公司客户销售回款放慢,使得期末1年以内应收账款由目前的

74.92%下降至65%、55%,并转为1-2年账龄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327.78万元、658.14万元,若有更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变为更长账龄的应收账款,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受到更大程度不利影响。

(2)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公司下游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导致预期信用损失增加,将从而提升坏账计提比例。若对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依次计提5%、15%、50%、100%坏账准备,变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后对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的影响为-7.44%,调减1,697.81万元,从而给公司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2)存货周转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874.10万元、12,859.28万元及11,508.61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41%、13.73%及8.79%。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低,报告期各期分别为0.60次、0.67次和0.80次。若未来市场

3-1-2-23

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技术迭代导致产品升级加速,或者公司不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可能导致存货无法顺利销售,进而导致存货跌价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相关风险

(1)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不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其中,总资产由2023年末的93,041.02万元增加至2025年末的149,412.45万元;员工人数由2023年末的385人增长至2025年末的461人。公司的快速发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人员不断增加等都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与之相适应,则公司可能面临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不善风险。

(2)共同控制稳定性风险

温振霖、徐立刚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该二人合计控制公司54.77%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该二人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温振霖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徐立刚系公司董事、总经理,对日常运营具有重大影响;二人有效协调是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2020年1月,温振霖、徐立刚等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若未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内部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无法顺利执行,公司的共同控制结构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风险

根据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温振霖、徐立刚及公司签署的《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1)如公司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以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且证券交易所做出受理决定为准),则A轮融资、A+轮融资、B轮融资的增资投资人有权要求温振霖、徐立刚回购股权。前述条款自2025年12月31日前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被相应的证券交易所受理时自动终止。

3-1-2-24

(2)如果公司提交申报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后又撤回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公司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未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即被否决或终止审核或不予注册或暂缓发行、暂缓上市后12个月内仍未上市)、公司在其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发行批文后未成功完成发行、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书面决定、公司因其他原因主动或被动终止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或未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对于A轮融资与A+轮融资的增资投资人,该协议之回购权(上述情形1所述回购权除外)、反稀释权、限制处分权将自动恢复法律效力。上述对赌协议中,公司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协议中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公司市值挂钩,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振霖、徐立刚可能需要履行相关对赌条款,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可能发生变化。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我国集成电路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定位于服务军工电子产业链,该领域对于产品可靠性和供方资质存在更高的要求,因此市场参与者数量相较消费电子等民用领域市场较少,市场竞争也相对温和。但未来,随着国家不断简化军工相关资质的申请流程,鼓励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电子产业链配套,不排除会有更多新企业进入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导致公司所处细分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可能会导致公司新客户开发难度加大或现有客户流失。若竞争对手通过低价竞争等方式获取市场份额,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或市占率下降,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行业和军工电子行业均为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关系到国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对国家具备重要战略意义。国家各部委已出台多项政策推动有关行业的发展,公司的不断发展亦受益于相关产业政策的支持。若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

3-1-2-25

持力度减弱、终端装备研发和采购的政策方向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发展前景、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影响。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高可靠性电源管理芯片及信号链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紧密联系,现有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未来可能因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或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无法实施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将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涉及新增部分测试产能,通过建设全新测试中心,整合现有设备并新增先进测试设备,全面强化模拟芯片产品测试能力,提升测试产能。尽管公司已基于现有行业及业务发展情况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分析,但若未来公司下游市场增长不及预期,募投项目建成后新增产能可能无法消化,存在测试产能闲置的风险。

此外,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投入,导致相应的折旧、摊销及费用增加。如果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盈利水平不及预期,新增的折旧、摊销及费用支出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26

十、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可靠模拟芯片及微模块产品的研发设计、测试及销售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模拟芯片产品以电源管理芯片为主,细分产品包括DC/DC转换芯片、线性稳压器(LDO)、负载及限流开关(Load Switch)、漏极调制芯片等;微模块产品可实现隔离与非隔离DC/DC变换、逻辑控制、信号调制、二极管控制等多种功能;同时公司还向客户配套提供分立器件产品。此外,公司亦不断拓宽产品线,将产品矩阵向信号链芯片延伸,目前已初步完成电流检测芯片、电压基准芯片、比较器、运算放大器、时序芯片等多品类产品的研发布局。公司自设立起即聚焦于军工电子应用领域的用户需求,坚持自主进行产品定义,在芯片设计、封装设计、测试筛选等环节均以满足高可靠性应用为基本出发点,目前公司针对二次电源转换、负载点供电以及母线端口防护相关应用已形成了完整的配套产品体系,可提供丰富的解决方案,在军工电子电源管理芯片领域具有较为突出的市场地位,在国内军工电子民营配套企业中市场份额位居前列。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电源学会副理事长单位,拥有南京市高端电源管理芯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定。公司产品满足国军标质量体系标准和客户自主可控要求,公司自主设计产品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电子元器件自主可控评估认证,产品已得到中国电科集团、中国电子集团、中航工业集团、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兵器工业集团等各大军工集团客户的高度认可,广泛应用于机载、弹载、舰载、陆基、单兵等各类装备平台。报告期内公司已向超过1,600家客户供货,实现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积累。

公司具备功能定义、电路方案设计、可靠性优化、基于三维堆叠的异构集成封装技术等研发能力,始终坚持多品类的模拟集成电路产品开发策略,面向武器装备制造领域中各种配套层级的客户进行产品销售。基于自身在芯片设计和封装设计方面的深厚积累,结合扇出型三维堆叠技术,公司创新性研发出超高功率密度、高可靠的微模块产品,有效简化客户方案设计周期,协助客户实现了产品小型化、轻量化和可靠性的提升,助力我国武器装备系统的小型化和智能化升级。

3-1-2-27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自身研发的集成电路和微模块产品,公司通过自主特色产品矩阵取得客户认可,报告期内年平均收入规模约5亿元,年平均净利润超过1.6亿元,产品销售规模达行业前列,以自主创新驱动业绩增长。未来,公司将进一步贯彻公司产品的既定发展战略:在产品功能定义方面,持续分析武器装备对芯片相关的功能需求,从中拆解出具有通用性的功能,用芯片设计和微模块封装工艺技术作为手段,简化客户的设计工作,为客户产品实现小型化提供助力;在产品类别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产品矩阵,围绕客户的功能需求,加快所需的全部模拟芯片的研发;从公司起步的电源管理芯片,逐步扩展到分立器件、信号链、逻辑芯片等;在封装设计技术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上游制造领域的紧密合作,在技术创新领域持续迭代。公司将以全新产品从方案层面服务于客户需求,满足国防装备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供应链安全及可控;以半导体产品为载体,迅速构建行业科研技术服务体系,走出一条属于展芯的民营军工企业之路,持续服务于国家国防现代化关键领域。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8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杜岩松
保荐代表人:
郭长帅陈劭悦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 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郭长帅和陈劭悦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郭长帅陈劭悦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