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泉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1、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60 万元罚款;
2、对褚一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60 万元罚款;
3、对雷心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80 万元罚款;
4、对张庆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60 万元罚款;
5、对李会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2026 年7 月16 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6〕9 号)。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 东证监局调查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广东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女士、总经理雷心跃先生、时任 董事张庆峰先生、时任监事会主席李会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公司、褚一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1 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亲属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
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公司 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工厂项目,并向公司子 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1 月18 日至2023 年5 月19 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4,317,710.9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2023 年1 月18 日至12 月31 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71,942,002.3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 规定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2024 年8 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 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072,382.0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65%。公司不晚于2024 年12 月6 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4 月29 日,公司发布 公告,披露山东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重大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褚一凡,2023 年2 月24 日起任公司董事长,2023 年2 月24 日至2023 年9 月 28 日任公司总经理,2023 年9 月28 日至2023 年12 月18 日、2024 年8 月8 日至2024 年 11 月7 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3 年1 月17 日起任山东泉为董事长,决策、实施上述关 联交易,知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但未及时组织公司披露,签字保证公司《2023 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雷心跃,2023 年4 月11 日至2023 年9 月28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9 月28 日起 任公司总经理,2023 年7 月起任山东泉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未对相关交易 事项保持关注,知悉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但未督促公司披露,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 司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张庆峰,2023 年2 月24 日至2025 年11 月25 日起任公司董事,2022 年5 月13 日至 2024 年12 月4 日任山东泉为监事,2024 年12 月4 日起任山东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 2024 年4 月19 日起任安徽泉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及时关注公司主要资产 状况,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会,2024 年3 月18 日至2025 年11 月25 日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于2024 年12 月6 日已知悉山东泉为不动产被查封,但未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褚一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组织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公 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1、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实际控制人褚一凡隐瞒 关联关系、组织关联交易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0 万元罚款;
(2)对褚一凡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14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60 万元罚款。
(3)对雷心跃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4)对张庆峰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5)对李会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2、对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实际控制人褚一凡隐瞒关联关系、 组织关联交易导致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
(1)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 万元罚款;
(2)对褚一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 万元罚款。
(3)对雷心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4)对张庆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综合前述两项意见,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1、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60 万元罚款;
2、对褚一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49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60 万元罚款;
3、对雷心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80 万元罚款;
4、对张庆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60 万元罚款;
5、对李会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 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正式受理文书,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东莞中院正式受理及进 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依法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 条第九款的规定,在法院依法受理上市公司 重整后,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ST 泉为”保持不变。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未来将不断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