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维琪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5月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6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5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88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672,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031,592.2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641,207.7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441C00022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7007880150001171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维琪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珠海市维琪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维琪健康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郑桂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截至2026年7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开户主体 |
| 1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9170078801500011713 | 研发中心项目、珠海市维琪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维琪健康产业园项目 |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