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帝科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上述所提及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 均为公司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于2025 年11 月13 日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 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相应权限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授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授权 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 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 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东营德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 鸿脉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10,000 万元调剂至控股子公 司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索特”),东莞索特的担保额度调
整至110,000 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近日,公司、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索特”)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东莞银行东莞 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索特的全资子 公司东莞索特申请10,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1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为东 莞索特担保事项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浙江索特为东莞索特担保事项已履 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东莞索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75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为东莞索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75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335769E
注册资本:人民币5680.8003 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卫利
成立日期:1994 年3 月31 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 号之一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浆料及电子浆 料中间制品)。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相关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 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60%的控 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东莞索特系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财务情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186,725.63 万元、负债总额148,500.72 万元、净资产38,224.91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348,995.20 万元、利润总额 5,997.45 万元、净利润5,581.35 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资产总额296,319.40 万元、负债总额260,215.36 万元、净资产36,104.03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578,939.59 万元、利润总额 -3,173.62 万元、净利润-2,120.88 万元(经审计)。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债务人: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 保证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最高债权:最高限额为10,000 万元人民币
5.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利息及加倍部分利息)、迟延履行金、损害赔偿 金、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7. 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 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在保证期间内, 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3 年。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以保理合同约定 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或 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债权人在本条款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将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 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次担 保有助于促进被担保子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顺利开展。鉴于东莞索特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浙江索特的其 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 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60,000 万元;累计对 外担保余额131,95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为83.7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浙江索特与东莞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