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湖北宜化: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2证券简称:湖北宜化公告编号:2026-08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9,2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8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3月14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事项已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2024年7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504.8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2025年1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日办理完毕。
4.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601.25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5.2025年7月2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27.38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0月21日办理完毕。
6.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66.37万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4月3日办理完毕。
7.2026年7月1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每期解除限售比例为40%、30%、30%。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7月3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30日届
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1.2024年ROE不低于7%;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归母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5%。 | 1.根据公司2023年及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剔除有效期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59%,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对于2023年增长率为50.46%,两项指标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注:在计算ROE、净利润增长率时,净利润、净资产均采用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数据为核算口径。 | 分位值。2.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96.9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达成。 | |||||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 除3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部分仍符合激励资格的557名激励对象中,13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A(优秀),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系数为1;412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B(称职),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系数为1;10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C(基本称职),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系数为0.8。 | |||||
| 考评结果 | A(优秀) | B(称职) | C(基本称职) | D(不称职) | ||
| 解除限售系数 | 1 | 0.8 | 0 | |||
注:上述10名个人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激励对象,其对应未达标的20%部分已于2025年10月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9,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7%。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陈腊春 | 董事 | 150,000 | 60,000 | 90,000 | 0.0055% |
| 王凤琴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00,000 | 40,000 | 60,000 | 0.0037% |
| 虞云峰 | 职工董事 | 150,000 | 60,000 | 45,000 | 0.0055% |
| 刘宏光 | 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150,000 | 60,000 | 90,000 | 0.0055% |
| 黄志亮 | 总工程师 | 100,000 | 40,000 | 60,000 | 0.0037% |
| 刘光喜 | 副总经理 | 120,000 | 48,000 | 72,000 | 0.0044% |
| 熊霖霏 | 副总经理 | 100,000 | 40,000 | 60,000 | 0.0037% |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550人) | 22,768,000 | 9,081,200 | 13,428,090 | 0.8350% | |
| 合计 | 23,638,000 | 9,429,200 | 13,905,090 | 0.8670% | |
注:1.“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一栏中已剔除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本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具体情况详
见相关公告)。上表所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情形。
四、本次实施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披露的首次拟授予对象合计不超过60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545.00万股。
2.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02人调减为598人,首次授予数量由2,545.00万股调减为2,532.00万股;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0.32元,授予价格由4.54元/股调整为
4.22元/股。
3.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股份,另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获授股份,合计27.20万股。经再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98人调减为587人,首次授予数量由2,532.00万股调减为2,504.80万股。
4.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及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8人因离职、工作变动等情形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50万股。
5.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
议以及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18人因离职、工作变动等情形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3,800股;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息0.20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22元/股调整为4.02元/股。
6.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以及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16人因离职、工作变动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6.37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7.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37人因离职、工作变动、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561万股限制性股票拟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可解除限售的55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