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大科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工大科雅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号)核准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01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
2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6,844.25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13.1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2022〕1-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
月
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4日和2022年8月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街支行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工大科雅(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雅)实施,公司和天津科雅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
月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工大科雅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和石家庄科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
月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续状态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 | 45060078801100001261 | 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 | 本次拟注销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13174000001300115037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存续 |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街支行 | 01191600002023 | 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 已注销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13174000001300115052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已注销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 | 311902325010505 | 超募资金(注) | 存续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技 | 13174000001300123928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存续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存续状态 |
|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 | 45060078801800001765 | 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 | 本次拟注销 |
注:公司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的超募资金已指定项目用途,具体如下:经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由22,505.64万元增加至30,552.54万元(募集资金29,100.01万元)。对于投资总额增加的差额部分将使用公司超募资金(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及自筹资金补足。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公司资金业务便利性,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将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账户(银行账号:
45060078801100001261;银行账号:
45060078801800001765)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万达支行拟开立的“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升级及关键产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原募集资金相关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后,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华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失效。公司将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相应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根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或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相应业务办理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以及公司资金业务的便利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后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在与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相关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