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葫芦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2 月29 日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景萍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公司和刘景萍女士立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 年5 月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5 月2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公司于2026 年7 月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葫芦娃),住所:海 南省海口市。
当事人:刘景萍,女,1970 年3 月出生,时任ST 葫芦娃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当事人:于汇,女,1984 年7 月出生,时任ST 葫芦娃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当事人:王清涛,男,1982 年9 月出生,时任ST 葫芦娃董事会秘书,住址:海 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葫芦娃、刘景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 葫芦娃、刘景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ST 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 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 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04.46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ST 葫芦娃2024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42,600,971.3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19.92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2025 年4 月29 日,ST 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ST 葫芦娃2024 年5 月14 日 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引用了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9 月6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对ST 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ST 葫芦娃未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 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 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系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ST 葫芦娃财务、营销、 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签字保证ST 葫芦娃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ST 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 葫芦娃提前确认 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ST 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 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 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但触及了第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9.8.1 条 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6 年5 月21 日起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