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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

导读:新特电气: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7月)

二零二六年七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 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 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 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为;

(一)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行为;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 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及衍生品在种类、规 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及衍生品与相 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章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通过如下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

1、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经理办公会决议后报董 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4、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1、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必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

2、除上述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外,公司进行期货及衍 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四章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主要 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 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投资 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 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 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 督。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 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项目信息披露义 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全面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 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 货及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持续评估。跟踪期货及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期货及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及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以上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2026 年7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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