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色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17 日15: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 号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 层611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谭耀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8 人,代表股份776,040,26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704,989,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4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4 人,代表股份71,051,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6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 人,代表股份71,051,09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4 人,代表股份71,051,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69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申请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85,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8%; 反对2,33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弃权 2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9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41%;反对2,33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856%;弃权22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规范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628,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 反对2,24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 16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63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1%;反对2,243,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569%;弃权16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祥、刘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