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谊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批准的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 年7 月17 日,并同意以 26.7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