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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两家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导读:安车检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两家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72证券简称:安车检测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两家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为落实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加快公司产业生态布局,提升公司对新兴产业的洞察力,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安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车智能”)近期分别与两家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具体如下:

(一)上海安车智能与杨东升、宁永生、孙延辉、孙克强、张瑜、蔡玉宁、林文海、尹新纲、朱玲、赵小飞、陈瑶、刘新雨、张璇、马涛、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嘉兴盈渊拙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343万元。其中,上海安车智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53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10.01%;其他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4,708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8.12%;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1.87%。

(二)上海安车智能与朱玲、郦军、郦钊棣、顾维欣、倪烈、章成、闫薇薇、梁海侠、高祥、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青岛高信华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100万元。其中,上海安车智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8.26%;其他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1,0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0.91%;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0.83%。

上述两家基金中的专业投资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担任任何职务。上述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注:本文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持股数量详见“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明细”。

二、关于嘉兴盈渊拙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整体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嘉兴盈渊拙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23室-6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存续期:5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明细:

序号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1杨东升856.00
2宁永生695.50
3孙延辉663.40
4上海安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35.00
5孙克强374.50
6张瑜342.40
7蔡玉宁321.00
8林文海278.20
9尹新纲235.40
10朱玲214.00
11赵小飞214.00
12陈瑶192.60
13刘新雨107.00
14张璇107.00
15马涛107.00
16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

(8)基金核心投资投向领域:本合伙企业定位于对中早期“硬科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本合伙企业资本增值。本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目标为“智平方”项目,具体为以不超过投前85亿的估值投资智平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或其股改后的股份公司)之股权或具有转股约定的债权。

(9)实缴方式及时间: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普通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资金需求计划,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及出资进度,由普通合伙人视情况决定。截至目前,上海安车智能实缴人民币535万元。

(10)该基金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为SAED47。

(二)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上海朴远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342412742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马涛

(5)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7)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1402室

(8)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投资管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办公室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登记编号:P1022364

(10)主要投资领域:灵巧手、机器人、高端医疗器械;硬科技赛道

(三)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上海安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K4J7J51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陈宏杰

4)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5日

5)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6)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38号11幢1层A102-179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杨东升身份证号码:3301211958********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3)宁永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78********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4)孙克强身份证号码:3706811980********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5)张瑜身份证号码:3306231981********住址: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

(6)蔡玉宁身份证号码:5137011989********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7)林文海身份证号码:3503021979********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8)尹新纲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9)赵小飞身份证号码:3706341979********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10)朱玲身份证号码:3426231982********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11)陈瑶身份证号码:3202111982********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12)刘新雨

身份证号码:3701022001********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13)张璇身份证号码:3707051986********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14)马涛身份证号码:3209021972********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15)孙延辉身份证号码:3724291971********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上述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费自首次交割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之日),有限合伙人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及/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从首次交割日起,五(5)年经营期限内的年度管理费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含税价);首个管理费年度为首次交割日起12个月,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前;此后的管理费年度依次顺延,每次收取一整年;若项目提前实现退出,则管理人不再收取以后年度的管理费,但对于退出当年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若出现项目暂时无法实现退出而被动延长经营期限的情况,管理人将不再增收管理费;若在经营期限内出现过退出窗口,但因过半数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为了谋求本基金更大收益而主动选择延长基金存续期的情况下,管理人将有权在延长的经营期限中继续收取管理费。

下列费用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日常行政和管理相关的、无法列入合伙企业费用且无法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人士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他雇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

(2)投资决策和程序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共四(4)人,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会议、书面会议等多种表决方式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需全体投资决策委员成员的三分之二(2/3)以上同意通过。

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应在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被投资企业部分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3)利润分配机制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包括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处置收入”);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临时投资收入”);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以及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2)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就项目处置收入,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四十五(45)日内或经合伙人会议简单决议通过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就投资运营收入,应在相应的投资项目退出后与项目处置收入同时进行分配或在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更

早的时点进行分配。但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应在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普通合伙人应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按已退出部分占整体项目的比例计算已退出部分的投资成本,并基于此计算绩效收益;在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3)合伙企业的每一个项目退出取得项目处置收入或取得投资运营收入后,对合伙企业的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应当首先在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同时,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进一步划分和实际分配:第一,返本及6%年化收益。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及相应6%年化收益的总和;第二,80/20分配。在本条第一项之后,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款第(b)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利益和自身的商业目的,有权指定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为收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应当收取的绩效收益金额的部分或全部;具体代收金额/主体/账户,均以届时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发出的《绩效收益缴付通知》(需加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为准;全体合伙人无需就此事另行签署专门协议。

除非本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占比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收入应当根据截至分配时点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的分配原则上应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方式进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4)退出机制

1)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决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

2)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退伙

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在具备市场条件并且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需提前三十日将拟转让的具体情况通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在满足基金业协会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如因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合伙人,且该违约合伙人实质上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退伙。该违约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如该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普通合伙人可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普通合伙人经合理判断认为有限合伙人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导致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各自关联方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税务或其他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且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或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i)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其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所对应的资本账户余额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权益;(ii)普通合伙人亦可通过使合伙企业向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以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分配金额应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iii)普通合伙人亦可决定相应减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5)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1)普通合伙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如下权力: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处理合伙企业财务事项、政府事项、争议解决等事项;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权利:普通合伙人对于其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

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限制: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约定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本协议约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存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2)有限合伙人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获取本协议约定的定期报告;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本协议并不限制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介绍潜在投资项目。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关于出资缴付的约定以外的其它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人有权就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

三、关于青岛高信华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整体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青岛高信华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通济街128号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存续期:7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明细:

序号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1朱玲5,500.00
2郦钊棣1,200.00
3顾维欣1,000.00
4倪烈500.00
5闫薇薇500.00
6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
7郦军800.00
8章成500.00
9上海安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0.00
10梁海侠500.00
11高祥500.00

(8)基金核心投资投向领域:本合伙企业拟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对上海玻纳刻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本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创业投资的投资策略,即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被投资企业业务的发展成长来取得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9)实缴方式及时间: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管理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

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等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管理人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可以豁免最低实缴出资100万元的特殊投资者之外,其余各合伙人首轮实缴出资均不得低于一百万元。在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最低实缴出资规模。各合伙人应当根据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向合伙企业缴纳剩余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金额,否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截至目前,上海安车智能实缴人民币1000万元。

(10)该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备案编码为SBUM41。

注:上述具体情况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二)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上海高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6CM4D9R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曹斌

(5)成立日期:2021年4月30日

(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7)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826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登记编号:P1072179

(10)主要投资领域:半导体、商业航天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顾维欣身份证号码:110105196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2)闫薇薇身份证号码:230811198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3)朱玲身份证号码:3426231982********住址: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4)郦军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5)郦钊棣身份证号码:3306251948********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6)章成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7)倪烈身份证号码:3301221979********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8)梁海侠身份证号码:2201821976********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9)高祥身份证号码:1102271994********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述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管理费

自基金成立日起至合伙企业解散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前4年,管理费(包括合伙人后期向基金追加实缴出资对应的管理费,如有)均自基金成立日起算,按如下方式计提:管理人收取实缴出资总额每年度2%的管理费。其中管理人有权向合伙人一次性收取投资期前4年实缴出资总额每年度2%的管理费。投资期前4年的管理费(包括合伙人后期向基金追加实缴出资对应的管理费,如有)收取时间均为相应实缴出资到达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10日内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时间。投资期第5年,管理人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费。

基金在存续期内未能完成任何项目的投资需要提前清算的,则管理人应当将已经收取的管理费返还给基金;否则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均不作差额返还。

退出期2年,管理人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费。若基金存续期限延长的,则自基金存续期限的延长期起始日至完成退出期间,管理人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费。

管理费采取价内收取的方式,由合伙企业以基金财产支付给管理人。全体合伙人同意,管理人有权减免合伙人应当缴纳的管理费,且无需另行通知其他合伙人。

下列费用不由合伙企业承担,应由管理人在管理费中列支: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日常行政和管理相关的、无法列入合伙企业费用且无法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人士承担的费用和支出,包括管理团队及其他雇员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办公场所租金、办公设施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以及其他日常营运费。

(2)投资决策和程序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三名委员,均由管理人提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投资退出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包括:1)制定投资策略;2)审议和批准新的投资项目;3)确定投资项目及退出符合基金的风险控制政策;4)制定对被投资企业的增值服务策略;5)监督被

投资企业的业绩表现并进行估值;6)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性增值服务和关键运营支持;7)审议和批准退出决策;8)审议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9)除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费用、认购费、管理费、托管费、募集监督服务费等费用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对外出资或付费均视为投资行为,需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实行一人一票。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的形式可以是会议或其他非会议形式,且各方对拟投资项目应形成书面决议,载明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及基本信息、金额、持股比例、投资顾问等事项。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做出投资决策后,由管理人具体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各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说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可通过电话、快递、传真或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其它电子手段发送至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出席会议就视为该委员已收到投资决策委员会已按上述要求发出的通知,并知晓通知的全部内容和议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召开,各委员也可在收到投资决策委员会通知后,以传签的方式对会议内容进行表决。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在通知要求的表决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发表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如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多数成员认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与任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存在关联交易,该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如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均需回避表决的,则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

(3)利润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转让被投资企业权益的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其他基于对被投资企业投资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所有收入,但需扣除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

合伙企业全部收入在支付或预留本协议约定应在合伙企业成本中列支或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其垫付的合伙费用(如有)后,依据以下顺序分配:

1)首先,成本返还。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的分配所得等值于截至其到该分配时点累计向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门槛收益分配。本合伙企业按本条第1)项进行成本返还后还有余额的,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所有合伙人的门槛收益,直至所有合伙人累计取得的投资收益达到门槛收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单利6%×核算期间总天数/365。其中,“核算期间总天数”为:每期实缴出资额到达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专户之日(含当日)至合伙企业支付该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之日(不含当日)期间的自然天数,按照“先缴付先收回”的方式分段计算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为免疑义,该合伙人可分配的门槛收益总额等同于该合伙人每期实缴出资额对应的门槛收益金额之和。

3)然后,管理人追补分配。本合伙企业按本条第1)2)项分配后还有余额的,则向管理人进行追补分配,直至管理人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达到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管理人收益分配金额=全体有限合伙人获得的门槛收益总额/80%×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可分配投资收益在完成本条第1)2)3)项分配后如仍有余额,则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即超额收益的20%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的分配通常以现金进行,但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人亦可以分配可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以流通性受限的证券或其他合伙企业资产进行分配。

(4)退出机制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退伙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某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的权益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的,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有限合伙人可以直接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直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无需其他有限合伙人签字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无须就该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转让行为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届时的要求,需要其他合伙人配合办理权益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他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缩减认缴出资额及/或实缴出资额。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全部强制执行,或虽被部分执行但剩余权益份额不满足适用法律的规定(如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由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金额。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退伙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普通合伙人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对转让之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向第三方转让其合伙权益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其他所有合伙人,其余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任何一名合伙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该名合伙人视为同意普通合伙人自行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虽被部分执行但剩余权益份额不满足适用法律的规定(如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如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当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解散。

(5)各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合伙人

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按照本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按照本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按照本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决策本协议约定的需由合伙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解决本协议约定的利益冲突事项;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不设置缴款宽限期,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纳当期出资的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应继续向合伙企业补缴出资外,亦应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缴款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相关违约合伙人未实缴的当期出资金额,计算的期间为缴款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至违约合伙人缴纳全部的当期出资金额之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下述作出决定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违约合伙人应按本条规定以自有资金先行将违约金支付给合伙企业(如违约合伙人不按时支付违约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投资收益或退还该违约合伙人投资本金时直接扣除应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从违约合伙人违约之日起一直计算至实际扣减到位当天止),合伙企业应在足额收到前述违约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守约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守约合伙人支付该违约金。如违约合伙人在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仍未补缴其出资,该违约合伙人应被视为放弃其未实际缴付的所有认缴出资部分的出资权利,其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2)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与投资项目相关交易方达成并签署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任何及全部法律文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使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全部表决权;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开立、维护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聘用为合伙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订立、修改和终止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保管并维护本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合伙企业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监控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选派人员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股东职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表决权、信息知悉权、推进管理层激励机制),选派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议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如有)并争取获得一个或多个董事会席位)参与重大决策和被投资企业发展规划、经营预算的制定;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出资违约责任:除非普通合伙人已另行书面承诺其将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否则普通合伙人无需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如普通合伙人在已承诺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的前提下仍出资违约的,其按照前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应基于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支付。如普通合伙人在出资违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补缴其出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四、对外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目的本次投资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分别依托两家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以期获取财务回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对公司的影响两家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三)存在的风险本次投资基金的投资进展及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投资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安车智能不参与两家基金的经营管理,对两家基金拟投资标的无决策权,对其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亦不会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公司分别与两家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报备文件

(一)相关的合伙协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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