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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录: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导读:*ST易录: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债券代码:148002

债券简称:22 华录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案件金额合计:754,452,447.3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不排除承担相关责任的可能性,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 财务报告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 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法院受理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 州科技支行与被告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安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将易华录列为第二被告(【2026】苏03民初296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被告一:蓝安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蓝安数据及第二被告易华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38,890,000 元、利息15,562,447.30元,本息暂共计754,452,447.3元(上述欠款本息暂计算至 2026年5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 切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14日,第一被告蓝安公司以淮海数据湖基础设施PPP项目一期工 程建设为由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牵头行、代理行)、 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副牵头行)签订了《中国银行业协 会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SYT202001),合同 约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第三 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科技支行作为副牵头行,向第一被告蓝安公司提供 98,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生效日起至 2031年9月13日。2020年9月10日,第二被告易华录关于对蓝安公司上述贷款提供 支持事项向原告提交《承诺函》一份。

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牵头行及第三人江苏银行徐州科技支行作为副牵头行 分别向被告蓝安公司发放部分贷款。现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蓝安公司构成违约。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共计约23,091.0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11.8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 及被申请人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22,341.06万元,共计46起;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原告及申请人累计未披露诉讼、仲裁涉案金额 合计750.02万元,共计7起。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妥善处理, 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