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威奥股份: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3 号
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 萍,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刘萍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2026 年1 月7 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6 年1 月28 日至2026 年4 月27 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0 万股。经
查明,2026 年1 月28 日至2026 年4 月28 日,刘萍陆续减持公 司股份,持股比例由5.0015%减少至4.8206%。期间,刘萍于2 月9 日持股比例减少至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迟至2026 年4 月29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此外,刘萍于4 月28 日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未按规定 提前15 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 第1.4 条、第2.1.1 条、第2.1.3 条、第3.4.1 条、第3.4.2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第2.1.3 条、第3.4.1 条、第3.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3 月修订)》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刘萍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7 月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