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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导读:威迈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威迈 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0,000 股,并于2023 年7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0,957,14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9,637,66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319,477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 为3 名,对应的限售股份数量为3,714,286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89%。上述 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现 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 年7 月27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 年9 月24 日、2024 年10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预案》,本次回购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2025 年10 月9 日,公司本次回购计划已实 施完毕,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2,643,131 股,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回购的 股份中1,769,044 股已于2025 年10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注销,公司总股本由420,957,142 股变更为419,188,098 股。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5 年10 月14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公司分别于2026 年4 月15 日、2026 年5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6 年 6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该次限制性股票的 注销工作,注销后公司股本数量由419,188,098 股变更为419,183,508 股。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2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 2026-034)。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利 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 股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辰途十五 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定出具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股份锁 定出具承诺: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股份外,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 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三)股东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五 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对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企 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集中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 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减持价格与减持股数。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本企业初始入股价格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孰低金额(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股数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 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 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 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将有关 收益交给公司。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714,286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 比例为0.8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 个 月内。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7 月27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 数量(股)

本次上市流

通数量(股)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广州辰途十三号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928,571 0.22 928,571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广州谢广银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309,524 0.07 309,524

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广州辰途十五号

限合伙)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476,191 0.59 2,476,191

合计 3,714,286 0.89 3,714,286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2)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份 3,714,286 36

合计 3,714,286

五、中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威迈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 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威迈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

人对威迈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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