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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下转借车位,多年后对方拒绝归还,法院判了!

导读:业主私下转借车位,多年后对方拒绝归还,法院判了!

不少老旧小区车位紧张

有人将车位出借给邻居

并约定随时无条件归还

结果……

私转车位

埋下纷争

2002年,李阿姨作为上海某小区的首批业主,由物业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并一直支付停车费使用。后来随着私家车普及,小区车位“一位难求”。

2009年,小孙购房入住,并于次年同李阿姨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阿姨出借该车位,由小孙代支付停车费,李阿姨可随时要求无条件归还。后小孙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合同,约定小孙拥有该处车位的使用权。

时隔多年后,李阿姨重新搬回该小区,要求小孙归还车位被拒绝,经多方沟通无果,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李阿姨坚持认为,她与小孙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小孙违约“霸占”车位,理应返还。小孙则辩称,自己是合法取得了车位使用权,李阿姨十几年未主张权利,早已失去使用权。

法院在审理期间了解到,该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在原车位使用人主动放弃或房屋出售的情况下,其会根据登记排队顺序进行分配,禁止私下转让。

法院: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

车位应根据规则重新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明确,如有原使用人主动放弃或原使用人房屋出售两种情况,均应按照业主登记排队顺序,对车位进行分配。由此,在车位数量尚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孙和李阿姨为约定车位使用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构成恶意串通,违反了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损害了其余业主的权利,应属无效。

李阿姨基于《协议书》请求返还车位,法院不予支持。小孙基于《协议书》实际使用车位,并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车合同》,既有违诚信原则,又规避了停车管理规则,其权利亦不应受到保护。考虑到系争车位如何使用属于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事务,故应由业委会及物业公司根据相应规则重新进行分配。

由此,法院判决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和小孙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凝聚共识、共治监管

规范小区停车管理

一、凝聚共识:完善停车管理规则

“停车难”问题,不仅是城市治理的难点,更是关系社会民生的要事。当前,随着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小区车位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不少停车资源紧张的小区纷纷制定停车管理公约,明确车位严禁私下转借、私自约定占用,须严格遵照管理规则统一规范分配、公平有序使用。

实践中,小区停车管理规则往往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既需要平衡新、老业主间首辆车与多辆车的停车诉求,也需要兼顾车位长期使用状态及小区整体秩序安宁。此类涉及全体业主停车权益、共有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依法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确保规则合法合规、民意共建共治。

二、社区共治:管理规则不容规避

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停车管理规则,承载着小区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不得私下变通、刻意规避。

本案中,李阿姨和小孙之间对特定车位“暂时借用,随时收回”的约定,以及小孙基于《协议书》获得系争车位实际使用权后,又以自己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车合同》,均意图规避小区车位登记排队分配机制,破坏公共资源平等分配原则。上述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使得其他轮候业主的期待权落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小区管理公约。因此,相关私下约定及违规签订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三、强化监管:停车管理公开透明

小区停车管理事务虽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但车位分配、合同签订、使用权确认等关键环节,仍需严格遵循小区停车管理规则。物业公司在履职过程中,应充分做好权属核验与情况核实工作,审慎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主动维护车位管理秩序。

同时,规则的有效运行亦离不开多方监管。居委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业委会及业主应积极行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督促物业公司定期公布车位使用、排队及收支情况,确保全程阳光透明。

全体业主也应自觉遵守车位管理公约,摒弃私下转借、私自约定占用等侥幸心理。唯有共同遵守规则,共同维护规则,才能守住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底线,维护邻里和谐与社区治理稳定。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监制 | 谭义勇

制片人 | 王宝卿

主编 | 王秀敏

编辑 | 王靓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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