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英飞拓(002528)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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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8日,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飞拓、ST英飞拓,代码:00252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查明,英飞拓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系英飞拓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0年,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通过虚构项目、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英飞拓系统通过虚构国海建设绿创中心、向塘镇丁坊村安置房建设项目,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5,467,026.18元,虚增营业成本72,172,580.54元,虚增利润总额43,294,445.64元。
二、英飞拓系统通过虚构通辽市中医院项目增补设备采购合同、提前确认通辽市中医院项目收入,2019 年至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9,127.53元、 41,315,486.95元,虚增营业成本184,133,945.56元、30,565,115.07元,2020年虚减财务费用9,672,902.10元,2019年至2020年虚增利润总额31,195,181.97元、20,423,273.98 元。
三、新普互联通过提供垫资服务的方式虚构与杭州泰莱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流量采买业务,2019年至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61,349,560.36元、285,714,608.15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46,865.44元、272,531,707.41元,虚增财务费用5,928,061.74元、11,835,981.20元,虚增利润总额9,874,633.18元、
1,346,919.54元。
四、新普互联在武汉阳光海岸项目未实际实施的情况下确认收入,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0,689,795.29元,虚增营业成本24,327,072.88元,虚增利润总额26,362,722.41元。
英飞拓系统和新普互联上述行为导致英飞拓2019年至2020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2,145,714.07元、377,719,890.39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36%、7.21%;虚增利润总额84,364,260.79元、48,132,915.9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108.04%、44.72%。英飞拓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认为,英飞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英飞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4月30日,英飞拓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5年1月25日,英飞拓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英飞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英飞拓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英飞拓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4月30日到2024年4月28日期间买入英飞拓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英飞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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