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上海三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制定)

导读:上海三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制定)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11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离职”,是指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形,具体 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届满、辞职或辞任、解任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辞职或辞任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2 个交 易日内披露其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 事辞职的,除披露其辞职原因外,还需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 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或出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 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 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 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 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 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 偿 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 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12 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 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 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办妥移交手续而擅自离职致 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 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不一致或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1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