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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导读: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 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 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为防止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 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 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相关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 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 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中的问责条款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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