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控制风险,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实控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予以细化落实,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内部审计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集团党委报告。
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
(一)掌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二)审计、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企业各类业务流程、各项规章制度;
(四)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第八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公司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业知识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同时报告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审计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党委会前置讨论、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
(六)要求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四)对不予配合审计工作的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程序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详见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附件1)。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
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董事长签发。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六)内部审计部门或公司印章和签发日期。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时,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账表等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借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
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本单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审
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内部审
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以各种方式阻挠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内部审计秘密泄露的;
(七)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秘密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常规释义由集团审计部负责,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年12月发布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2.审计工作底稿
附件1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17-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资料归档
组织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实施审计的3日前
实施审计的3日前
被审计人员、单位可在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人员、单位可在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送达被审计对象,抄送审计报告给相关部门
送达被审计对象,抄送审计报告给相关部门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立项
立项下发审计通知书
下发审计通知书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程序
实施审计程序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单位的意见
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单位的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
审计整改组成审计组
组成审计组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附件2
-18-
审计工作底稿
| 审计工作底稿 | ||||||
| 金额单位: | ||||||
| 被审计单位名称 | ||||||
| 审计事项 | ||||||
| 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 ||||||
| 审计过程记录 | ||||||
| 审计结论及建议 | ||||||
| 审计人员 | 编制日期 | |||||
| 复核意见 | ||||||
| 复核人员 | 复核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