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公众形象,维护 公司股东及员工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捐赠行为,公司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酒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基于慈善目的 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 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国 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 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 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 拒绝。
(二)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 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 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对外捐赠规模 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三)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下属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 统一管理,下属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四)严格管控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对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捐赠项目实际支出时,捐赠管理部门应逐笔审核,规范审批流 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 须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 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及捐赠主体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 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 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 赠。
第六条对外捐赠的方向包括对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 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 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 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具体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 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 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对外捐赠主体是公司。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 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 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 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
(九)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对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 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 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 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明确每项捐赠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建立工作台账。任何个人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 不得实施对外捐赠,违规捐赠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责任追究。
(一)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 营的;
(二)公司与受赠对象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 控制或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
(三)受赠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 属,以及前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组 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总额实行限额管理,除属于有关 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乡村振兴捐 赠项目外的对外捐赠,公司净资产(指公司上年末合并报表净 资产,下同)小于200 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 不应超过100 万元;净资产在200 亿元至500 亿元之间时,年 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300 万元;净资产大于500 亿元时,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公司年度对外捐赠 预算,明确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捐赠 总额限制要求,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突破总额限制的,需对捐赠 的必要性、重要性作详细分析,并报告相关部门。对外捐赠预 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在年度预算内且单项金额1,000 万元以内(含本数)的对 外捐赠,以及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 帮扶和乡村振兴等捐赠,由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批执行, 无需另行报批。
第十七条 确因国家、省、市的政策要求或工作部署,需 突破年度预算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 生的对外捐赠(含下属公司),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 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 对外捐赠项目在50 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二) 对外捐赠项目在50 万元以上,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但本条第(三)项情形除外。
(三) 属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对口 帮扶和乡村振兴捐赠项目,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政府级 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并向董事会备案。
(四)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化整为零,同一捐赠事项 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期捐赠的、同一捐赠主体和目的而捐赠 对象不同的、同一捐赠对象由公司及下属公司共同捐赠的,捐 赠规模均按汇总捐赠金额管理。
(五) 对外捐赠报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董事会决议、对外捐赠方案,及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 赠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情况,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捐赠事由;
(二) 捐赠对象;
(三) 捐赠途径;
(四) 捐赠方式;
(五) 捐赠责任人;
(六)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七) 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 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 审核意见后,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下属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在经过各自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之后向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申请,相应部门参照上述 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 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预算幅度内, 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 税扣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 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 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捐赠收据的, 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公 司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 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议事规 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